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2-11 07:26:57选出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手段,但仲裁是一裁终局,应是当事人的首选。其优点:(1)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适用的法律;(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纠纷,只要是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就有权对该纠纷裁决;(3)坚持实行不公开原则,开庭时一律不准旁听,保护当事人的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纠纷案件提交仲裁,省时.快捷,程序简单,方式灵活;(5)对裁决结果能自觉履行,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对仲裁的结果一般自愿履行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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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由仲裁机构裁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和发展。主要原因就是,仲裁同诉讼相比,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凡是合同投资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交易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
(l)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往往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一裁终局的原则。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青之杨

馨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