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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股票的收益应如何获取
我父亲于二十年前在县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购买了100元20股的股份,后来一直没去收股息之类的.现在我父亲还拿得到股息吗?该怎样才能拿回?请高手帮帮忙!谢谢!!!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8-03-26 00:37:05选出
下面是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有关农村信用社股票的政策。下面是有关股票的部分。详细情况请进入下面网页:
http://www.mdjnx.com/viewthread.php?tid=776
农村信用合作社内勤制度总汇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标 题: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0-05-26
【正 文】:
【题 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上一级信用联社投资入股。信用社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信用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向上一级信用联社入股的资金。
第五十八条 信用社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的应计利息计价。
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信用社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条 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信用社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投资收益。
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信用社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参考资料
摘自互联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他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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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股票的收益应如何获取
查看详细内容隐藏详细内容 我父亲于二十年前在县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购买了100元20股的股份,后来一直没去收股息之类的.现在我父亲还拿得到股息吗?该怎样才能拿回?请高手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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