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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维修基金按照:各地政府规定的建筑成本*2.5%*建筑面积(配备电梯),各地政府规定的建筑成本*2%*建筑面积(未配备电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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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屋维修基金是依据《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其中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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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缴纳维修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交易价格的3%。
在北京,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的交付比例为2%,其他地区往往有一些变通规定,有1%的,有3%的,还有统一规定一个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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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标准并不一致,自1998年建设部出台了《住宅共用设施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之后,也是这几年才开始收取维修基金的,从而造成了各地标准不一致。普遍标准是非电梯房为2%,电梯房3%。重庆市也在加紧制定地方标准,很快就有地方标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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