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6-05-06 10:02:02选出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王先生擅自在小区空地上搭建餐厅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予以制止是正确的。
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王先生利用小区空地搭建餐厅外卖早餐,确有为小区其他住户提供就餐方便的一面,但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利用小区公共场地,也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而且,由于王先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卖早餐是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显然,王先生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餐厅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尽快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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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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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共场地租给他人经营收取具额租金这些钱到底归谁所有?物业部门故意破坏业主电力设施该受到何样惩罚?
其他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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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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