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保
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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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所以,这就表明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http://www.laboroot.com/article/html/2005-9-13/20059131038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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