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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香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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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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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 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为香港特区订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与中国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香港现行的条例可在互联网上阅览 (网址:http://www.justice.gov.hk)。

香港特区的法律:香港特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及
(4) 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与防务、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条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

司法机构:香港法律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务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律政司: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为律政司司长提供专业服务,并就政府正在考虑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资料。该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专业、人权、《基本法》及中国内地法律等问题,提供意见。负责为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各项研究并担任秘书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亦隶属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草拟商业合约及专营权文件,并代政府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及调停事宜。

法律草拟科负责以中英文草拟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属法例),并协助将法案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该科亦负责香港法例的编辑工作,以及更新“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的香港法例版本。公众可在互联网上免费查阅该电脑系统备存的资料。

刑事检控科的律师负责大部分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在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都由他们进行检控工作。有需要时,他们会到裁判法院出庭检控。该科也向执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科内律师也参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洽谈协议的工作,并处理外地或香港特区提出的国际司法合作
请求。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课题,并拟备报告书。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社会贤达。
委员会先后发表的报告书,课题广泛,包括商业仲裁、资料保护、离婚、售卖货品和提供服务、无力偿还、欺诈行为及法例释义等问题。多份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已付诸实行。委员会目前研究的专题计有:私隐权、监管权及抚养权、居籍、合约参与关系、预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及按诉讼结果的收费。


法律专业:截至2003年9月,香港有840名执业大律师、5 165名执业律师和652家本地律师行。另有约33家外地律师行、627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师行和本地律师行组成的六个注册联营团体。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凡合符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部分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169,700元,便符合资格。如案件属因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范围而引起争论且有充分理据者,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免除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案情审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审查规定与民事诉讼相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169,700元的限额,法律援助署署长仍可批准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不过,对于刑事上诉案件,申请人必须令法律援助署署长信纳他具备充分的上诉理由,才会获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但假如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则可由法官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谋杀、叛国或有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计划为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计划上限(即169,700元),但低于471,600元的“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计划适用于索偿额超过6万元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以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索偿额不限。

当值律师服务: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合办的三项法律辅导计划,均由政府资助。

当值律师计划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300元手续费。2002年,获当值律师计划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45 162名。

有840多位义务律师参与的法律谘询计划,在九个夜间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0次服务。2002年,经该计划处理的个案有6 084宗。该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

此外,亦设有一项免费电话法律谘询服务。该项谘询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资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2002年,该热线曾为51 058个谘询个案提供服务。


土地注册处:土地注册处负责按照《土地注册条例》的规定,为一切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为市民及政府部门提供查阅土地登记册及有关纪录的服务;并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业主法团办理注册。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是地政总署其中一个办事处,负责就与土地有关的事宜及条例,向地政总署的地政处及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
意见。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草拟和拟定政府批地及修订土地契约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据法定权力征收私人土地及发放补偿予有关业权人的过程中,该处须负责拟备与收地及补偿有关的文件。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按照地政总署的“同意方案”,审批由发展商提出的预售未建成楼宇同意书申请。该处并审批发展商按照土地契约规定提交的大厦公契。

此外,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在财政司司长法团为无续期条款的契约续期、在政府产业署买卖政府物业、以及在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为营办福利服务而购买私人楼宇物业时,也会提供业权转易服务。该处根据《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处理分摊地价及地税的申请。该处也负责追讨欠缴的地租(《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条例的规定。该处的主要职能是办理本地公司注册和海外公司登记;登记注册公司所须递交的文件;撤销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检控违反《公司条例》规定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提供设施,让公众查阅公司资料;并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当中包括全面检讨《公司条例》。

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法院及债权人委讬,妥为管理那些经法院根据《公司条例》清盘条款下令进行清盘的公司的资产,以及那些经法院根据《破产条例》宣布破产的个别人士或合伙人的资产。

知识产权署:知识产权署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识产权,以及推广保护知识产权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门,负责就知识产权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供专业政策意见和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就各项知识产权条例草案拟稿给予意见。此外,知识产权署亦负责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的工作。

国际司法互助: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权,并按需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百多条双边协定;此外,有超过200条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香港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参加不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和其他只限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修订日期: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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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1)

  • 法律制度

    香港属普通法系。根据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现香港特区适用的法律为基本法、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香港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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