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1-11 20:27:44选出
大酋长或土王是各部落至高无上的统治者,集神权、政权、军权、司法权、土地分配权等于一身。殖民统治的建立,结束了酋长的绝对权威,剥夺了酋长的部分权力(如立法、司法、统帅军队等)。他们不再是本部族或本领地的天然代表,而成为殖民统治的工具。
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非洲国家独立后,酋长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均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政府通过行政法规,限制和改造了酋长的权限,也有少数国家取消了酋长制。现代行政机构的建立和现代选举法的实施,逐渐剥夺了酋长作为人民天然代表的资格,酋长制被纳入了现代行政机制之内。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将受过高等教育的政府官员、知识分子(有的是酋长后裔)渗透到酋长领地中去。还有一些商贾富豪谋取了酋长职位。总之,酋长们不再是过去那种孤陋寡闻、思想闭塞的土王,而是见多识广、生活欧化,思想上也受到现代化的薰陶。由他们掌管酋长领地,不能不给传统社会带来深刻变化。当然,非洲地域广阔,各国政策各异,各地受现代社会冲击的程度不一,因此,酋长制的变化也因地而异,甚至有的差别还很大。
非洲国家独立后都颁布法令对酋长的权限、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规定。这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少数国家如刚果、几内亚等,明令取消了酋长的行政管理等权力;大多数国家如加纳、尼日利亚、多哥、科特迪瓦、喀麦隆、扎伊尔、卢旺达、布隆迪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保留了酋长制,将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形式纳入现代政权的组织结构之中。
大多数国家不同程度上保留了酋长制,对它的权力与地位又作了种种限制,并将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形式纳入了现代政权的组织结构之中,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往往是传统政权与现代政权合二为一。各国情况也不尽相同。
当然,酋长的权力也受到很大限制与削弱。酋长必须在政府机构的监督之下行使职权;群众对酋长不满可以上告;总统有权任免酋长,即使是群众选出的酋长,如果总统认为选举不正常,可宣布选举结果无效。酋长也不能像殖民统治时期那样随意让村民无偿地为自己劳动。他们与普通百姓一样也要下地劳动,如要请工帮忙,也要为帮工者准备吃喝。
扎伊尔也是现代政权机构和传统酋长制并存。全国分为省、专区、县、乡、片和村各级。省长、专员、县长由中央委派,而片长由酋长担任,村长一律由片长指定。乡设贤人委员会,由每个片选出两人,加上所有片长(即酋长)组成。贤人委员会中选出一人当乡长,报中央政府批准。酋长当选为乡长的很多,可见,扎伊尔基层政权掌握在酋长手中。1966年政府颁布巴卡契卡土地法,规定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广大农村中土地归氏族公有。氏族酋长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本族农民无偿使用,各户个体耕作,收获归已。有些地方农民向酋长送点贡品或服些劳役。有些地方出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有些人特别是官员在征得当地酋长同意后,可圈占大片土地开办农场,雇佣农业工人进行生产。近些年来,农村中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相当迅速的发展。总而言之,不论何种情况,酋长仍对土地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
喀麦隆传统酋长的地位要比扎伊尔优越得多。他们的权势、财富以及从现代政权机构那里得到的待遇,远非扎伊尔的世袭酋长所能比拟。喀麦隆独立后,阿希乔政府决定保留酋长制,对酋长采取利用为主但加强控制并逐步削弱其权力的方针,继续执行法国殖民政府1933年颁布的《传统酋长领地法》。1960年12月,政府正式承认首长和酋长领地的合法性,并对酋长的任命,权限及酋长领地的管辖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后来又承认西喀麦隆传统酋长代表大会的合法性。1977年7月,政府颁布245号法令,正式确认酋长领地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按此法令,全国分成一、二、三级酋长领地。全国共有77个一级酋长领地,这些领地都是由过去的王国演变而来的。一级酋长相当于过去的国王,规定其领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州。二级酋长领地867个。二级酋长一般要受一级酋长领导,但实际上凡是原来通过战争建立自己权力中心的二级首长领地均是独立的,并不听命于一级酋长。三级酋长领地在农村相当于村或片,在城市相当于保,全国不计其数。喀麦隆现在政府权力机构只控制到县一级。县以下基层政权控制在各级酋长手中。但酋长权力毕竟受到了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各级酋长虽一般保留世袭制,但须得到政府批准。一级酋长由总理任命,二级酋长由领土管理部长任命,三级酋长由州长任命。酋长出缺时,政府出面与有关方面协商,传统酋长原则上在那些习惯上行使传统指挥权的家庭成员中挑选。候选人应具备必需的身体和品德条件,并尽可能的会读书写字。法令固然规定了酋长执行公务受到国家保护,但同时规定传统酋长在行使公职中如犯有错误、无能、懒惰或向人民敲诈勒索,要给予处分,包括劝告、警告、单纯严重警告、停发至多不超过三个月的全部津贴的严重警告,直至撤职。
第二,剥夺了传统酋长特别是一级酋长统帅军队、指挥战争的权力。旧的部落王国主要是通过战争形成的,酋长带领自己的军队打到哪里,他的管辖范围也就达到哪里。所以传统酋长的重要使命是率领本部落臣民四出征战,任本部落最高统帅。现在这种权力被剥夺了。
第三,大酋长过去被尊为“超人”、“神的代表”,掌握着人民的生杀大权,现在大酋长依然是该领地内的宗教领袖,但立法权被剥夺了,司法权也限于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喀麦隆现存两套并行的司法系统。现代司法系统基层只到县一级。另一套是按照传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审理的司法系统。酋长主要通过传统法庭充当调解者和仲裁者,处理有关婚姻、财产特别是土地方面的民事案件。即使民事案件也不全部由传统法庭包办,如邦琼地区四分之一的民事案件并非由传统法庭处理的。雷布巴大酋长独立前握有生杀大权。独立后不久,阿希乔把这个大权给没收了,现在地方事务由他与县长合作,他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①。
第四,在行政上酋长也不再是最高权威。酋长必须服从政府。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下达指示,而酋长没有这个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喀麦隆不存在双重政权。法令规定,酋长置于领土管理部长的领导下,起协助行政当局管理人民的作用,主要包括向人民传达并贯彻执行行政当局的指示,在其所管辖地区内,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证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等方面起协助作用,如征收税款等等。大酋长与现代政权机构打交道的对象是县长。县长向他传达政府的指令,他再将政府指令通过传统政权系统逐级向下传达,一直贯彻到村。大酋长对本地区的事务需向县长汇报。所以酋长在行政上只是政府的助手。
第五,酋长的收入不再是臣民交的贡赋或服劳役,而是保留了法国殖民政权规定的由政府给予酋长报酬的制度。报酬方法分四种:(1)一级、二级酋长有政府发给的固定津贴;(2)对完成某项特殊任务给予酬劳费,称特别使命补助费;(3)从他们收取的税金中支取回扣,其比例从4%到13%不等;(4)地方行政当局为表现积极、卓有成效的酋长请功行赏,从领土管理部领取效益奖金①。
喀麦隆是非洲国家中酋长制保留得较多的国家,即使如此,酋长的权力和地位也受到很大限制。这大体上能反映出非洲国家独立后酋长地位和权力变化的情况。总而言之,非洲国家独立后酋长成了政府的助手,在基层协助政府工作,受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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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他所在部落的老大.首领.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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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最高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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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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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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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路
夜精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