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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于一个行政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

行政诉讼中,对于一个行政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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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元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2-19 09:43:44选出

管辖与主管。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它所要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而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法院主管前提下和范围内,在法院系统内彼此之间审理案件的权限分工。可见,其逻辑顺序应当是:首先确定行政争议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然后才能确定该特定行政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管辖与主审。主审是指在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审理行政案件,而管辖所要解决的则是此法院或彼法院审理的问题。因此,可以说管辖是前提,而主审则多少有内部分工的性质。法律规定,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基本思想与主要考虑因素。它是立法关于管辖的精神所在,也体现了立法者制定行政诉讼管辖规定时的基本意图。它指导管辖的运用与实践,尤其是在有关条文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的情形下,或者发生不一致与冲突的时候。否则,就不可能成其为一种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
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便于当事人,就是要便于原告应诉,便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方便,既有空 间因素,也有时间考虑;既有经济因素,也有行为因素;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权利因素,等等。总而言之,便于当事人,不能仅仅简单地理解是“距离”或“经济”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其实质是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或权利。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讲,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所在区域,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应诉都方便。
(二)方便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原则。我们知道,法院是审判权的执掌者,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行政诉讼从审判权角度看,就是一个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所以,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诉讼管辖的基础与前提,也是我们确定管辖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便于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查证、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面就包含了就地、就近审判,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而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相对来说,要以整体素质,水平与条件更好更高的中级人民法院去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对于行政诉讼这一“民”告“官”的诉讼来讲,是有针对性和特殊意义的。这一原则至少应包括两点:(1)行政诉讼的管辖,在确定管辖的标准方面,是要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这个一般标准确定,而不能从行政主体这个“官”的地位上出发。否则,就很难使法院在管辖运用及审判上保持公正。所以,行政诉讼法关于特别管辖的标准,关于区域管辖一般标准的规定,关于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标准,以及关于共同管辖、裁定管辖的标准,都一视同仁地沿袭了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就是保证法院能够公正处理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与条件。(2)鉴于行政主体是被告,行政诉讼管辖的公正应当着重考虑如何排除管辖中的“认为需要”、“有权审判”和“不适宜”等,当然应当包含排除干扰与“压力”因素和情形。
有效行使审判权是管辖原则的又一要求。没有有效性,则正确、合法的审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行政诉讼管辖有关规定体现了有效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便于法院就地调查取证,也便于执行,充分体现有效行使审判权要求。
 (三)法院负担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于重繁,否则就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
另外,由于各级法院的主要任务、职权范围不尽相同,所以,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即哪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等,都作了明确的划分。所以,负担适当原则不能仅仅从案件受理上着眼,还必须看到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职能与任务。尽管如此,本原则毕竟是个诉讼负担上的原则,它必然要求考虑行政案件受理与审判的能力的可行性。这方面,既有案件数量问题,也有能力与水平相适应的问题。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这条规定,就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调整模式。
《若干解释》在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时候,除了考虑上述原则,还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在确定地域管辖的时候,充分考虑原告一方行政诉权的便利,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难以行使诉权的人的便利。二是充分考虑了法院承受某一特定案件的能力和抗干扰的能力。三是考虑了对某些相关联的案件,尽可能由一个法院管辖,避免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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