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先搜索一下: 高级搜索

已解决问题 - 浏览699次

下一个已解决问题
ztz20061111ztz20061111

伴读书童

我国少数民族享有的政治权利?

我国少数民族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均有国家立法和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实现,政治上享有什么权?

还可输入300个字

g_rf326g_rf326

榜眼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2-26 18:06:37选出

宪法中的规定

  1982年宪法序言第12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该宪法第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人民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格习惯的自由。
  此外,该宪法第34条(不受歧视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第52条(民族团结)、第89条第11款(国务院的职权包括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第95条(关于设立自治机关)、第99条(关于民族乡)、第112-第122条和第134条(关于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的规定都与少数民族有关,特别是宪法第3章第6节(即第112-第122条)专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13日发布,1984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该法主要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1949年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二部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 该法是根据1982年宪法制定的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 阿沛·阿旺晋美在该法颁布时评价说,它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一致愿望和共同利益,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确立,加深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序言和七章,共67条条文,分别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该法的核心是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要实行自治必须首先建立自治地方和真正代表少数民族的自治机关,由这些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均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作出了比在1982年宪法中更具体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与现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着很大的差别。 当然,这主要是由民族自治机关的双重性地位决定的:它既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并保证国家法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颁布到现在已经15年了。在这15年中我国一方面在贯彻和实施该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目前,全国已经先后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59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4个。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3个已经建立了有自己民族聚居地方的自治地方。 为了更好地行使自治权,目前已有约120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走向深入,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规定已经不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加以修订。

2001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终于对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修正。但是从给各民族自治区以更多的自治权的角度来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新《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实质的变化。不过,下述删改和增补的内容还是非常重要的,其中一些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关,一些反映出对少数民族的特别保护,一些涉及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还有一些属于立法技术上的修正。

  1、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修正

  首先是序言中的一些修改, 新《民族区域自治法》在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中“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后面加上了“邓小平理论”。并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改为“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另外还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字样。
其次是在具体条款中所做的相应的删改,例如,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6条规定的“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对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规定的“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删改和补充。

  2、与少数民族特别保护有关的修正

  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方面,新《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37条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的规定。但是同时也增加了关于推广“规范汉字”的规定,并且把开设汉语课程的时间提前到“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而该项要求在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中规定的是“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
在保护少数民族的教育权方面,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37条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条相比增加了“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并取代了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的规定。
在保护少数民族的工作权方面,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而在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中的相应的规定措辞相当含混,几乎不能体现新《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条表述的保护少数民族工作权的意思。

  3、与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有关的修正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新《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7章附则中增加了如下规定:“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另外,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在规定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际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这种时间限制是对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具体法律保障,也是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中没有的。
  最后,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这是一项新增加的规定。

  4、属于立法技术上的修正

  新《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在多处对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技术上的处理,其中包括措辞、条款的增加与合并等。例如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的措辞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条相比,更加严谨。又如,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27条的规定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至27条的总体内容基本相同,但具体条款做了调整。

1 1

还可输入300个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

欠明了

返回知识堂首页>>

甲流

生活画报

更多
1
Copyright © 2009 Yahoo.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使用须知 | 著作权声明 | 京ICP证000022号 |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2004-0039
阿里巴巴集团 - 阿里巴巴 | 淘宝站 | 支付宝 | 口碑网
文明办网举报热线 010-6598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