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2-30 16:23:59选出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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