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浏览412次
下一个已解决问题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1-04 15:39:35选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后执行,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虚报、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的;
2.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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