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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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
答:《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依照上述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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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
:《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依照上述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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