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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民主改革有什么坏处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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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水明月渌水明月

司徒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5-02 18:50:07选出

1932年6月24日,民党发动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曼谷王朝七世王的妥协下,泰国未经战火就确立了君主立宪体制,结束了君主专制历史。泰国在一片祥和中走上了民主化进程之路,但此后的发展却并不顺利。

面对民主化趋势,传统势力内部出现分化。一部分选择顺应,利用民主外衣维护自身利益,并成功造就了代表地方传统势力的职业政客群体,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另一部分则选择了反叛之路。

在镇压保守势力反叛的过程中,军人势力迅速扩张,以披耶帕凤中校为首的临时军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军人干政的开始。1958年,政变上台的沙立·他纳叻元帅抛出以泰国传统集权统治思想为核心的“泰式民主”建国理念,并通过1959年宪法第17条赋予了总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开始实行军人独裁专政。

1973年,以青年学生为先导的规模空前的民主运动最终迫使沙立的继任者他侬·吉滴卡宗元帅下台,军人独裁时期结束。此后10余年间,军人与职业政客交替掌权。民主政治的发展虽举步维艰但在不断发展。1991年,不甘退出历史舞台的军人势力在发动了自1932年以来的第19次军事政变,试图扭转民主化潮流,但这一举动却引发了以中产阶级知识分子为中坚的1992年大规模民主运动。在强大的民意面前,军人势力黯然退出泰国政坛。

此后,以往在军人派系势力的夹缝中勉强生存的代表地方传统势力的职业政客一跃成为了泰国政坛的主导力量。地方传统势力固有的分散性、自利性和短视性特点决定了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阻碍多于推动。由地方传统势力拼合而成的政府的频繁变动[1]使其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难有寸进,而各级官员的贪污舞弊之风盛行更对民众已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侵蚀严重。以中产阶级知识分子为首的城市市民阶层对此强烈不满,进行民主政治改革的呼声日盛,1997年新宪法就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尔后,在2001年根据新宪法的规定举行的全国大选中,新兴的政治力量——家族资本势力成功取代了地方传统势力的政坛主导地位,给泰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与问题。

1997年宪法:泰国现代民主政治的蓝图

1997年颁布的宪法是泰国历史上的第16部宪法。与以往的民主宪法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它摒弃了传统的单一代议制民主政治框架,转而采用现代的代议制与参与制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政治框架,为泰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绘制了一幅合乎时代潮流的建设蓝图。

1997年宪法的主旨是通过完善人民的直接民主监督机制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建立公正、廉洁、稳定、高效的中央政府,通过权力下放和平民参与建立独立自主的地方政府,形成中央、地方分立的国家民主政治新格局,从而有效保证泰国国民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

(1)中央的民主化

议会制度和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和有力保障,故1997年宪法对此分别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改革。

议会除立法权和财政权外,还拥有监督权,即监督政府、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危害民主政治的重要职权。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中,与由政党成员组成的众议院相比,地位独立的参议院的监督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泰国的军人干政时期,参议院却长期受行政权控制,几乎起不到维护民主政治的作用。为此,1997年宪法对参议院进行改革时着重强调其独立性和国民参与性,摒弃了以往由总理推荐、国王任命的参议员产生办法,转而规定全部参议员都必须由全国大选直接产生,并同时对参议员的候选人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制、制定了复杂的审核制度,以确保参议员的独立性,防止其受到来自任何政党派系、社会利益团体或地方势力的影响,使之能纯粹地从泰国民众的利益出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出评判。

小党纷争的政党格局在整个90年代一直困扰着泰国政治[2]。不稳定的政府、短期性的政策、低效的决策过程等不但阻碍了泰国社会的进步,也危害了民主政治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建立稳定的政党格局就成为了1997年宪法对众议院改革的首要目标。修改后的众议员选举法采用了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模式。宪法规定,众议院拥有500名议员,其中400名通过单数选区制从全国大选中直接产生,其余100名则通过政党名单制产生。设立政党名单制议员的目的除了使政党内部有专业能力却不出名的党员也能出任议员外,更重要的在于增加大党的议会席位而削减小党的席位,从而达到稳定泰国政局的最终目的。因为按规定只有在全国大选中获得超过5%的选票的政党才能根据各自票数比例从政党名单制的100席中获取相应比例的席位,这就使得大党得到的席位陡然增加,而小党却根本得不到政党名单制中的席位。以2001年1月大选为例,泰爱泰党获得全国选票总数的41.33%,却获得了100席中的48席;民主党获选票总数的29.20%,得31席;新希望党(后并入泰爱泰党)获选票总数的7.02%,得8席;国家发展党获选票总数的6.13%,得7席;泰国党获选票总数的5.32%,得6席;而得票率低于5%的自由正义党(2.82%,后并入泰爱泰党)、祖国党(2.11%)、社会行动党(1.19%)和公民党(1.25%)却在政党名单制中一席未得[3]。这进一步拉开了大党与小党对政局的影响力差距,挤压了小党的生存空间,为最终走向稳定的政党格局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了充分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尤其是有效限制政府行政权的滥用,泰国根据1997年宪法特别成立了一系列独立的民主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宪法法院、国家反贪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审计委员会等。为确保这些独立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其候选人按规定由社会推荐,名单在经过复杂的独立性资格审查程序后提交参议院投票,得票最多者才能成为机构正式成员。这些机构中影响最大的当数宪法法院和国家反贪委员会。宪法法院拥有解释宪法和确认政府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是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地位的最终保障。如果宪法法院被行政权力所控制,宪法将成为一纸空文。过去泰国并非没有类似的机构,但过去的同类机构隶属行政部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甚至没有自己专职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是在需要审议时临时召集法官、检察官、参议院或众议院议长出席讨论,实质上完全为行政权力所控制,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而目前的宪法法院则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拥有经社会推荐、参议院遴选、国王任命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少已在制度上保证了监督功能的有效性。至于国家反贪委员会的功能则是反腐倡廉,确保政治清明。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泰国就成立了同样功能的职能部门,称为反贪委员会。虽只少了“国家”二字,但两者实质上却相去甚远,当时的反贪委员会隶属于总理办公厅,工作人员由总理任命,且仅拥有调查权而无处理权,是名符其实的“纸老虎”。而现在的国家反贪委员会则大不一样,它有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地位,有经严格挑选产生的保持独立性的专职工作人员,有依职权主动行使的调查权,有独立审查对象是否舞弊的裁定权,甚至拥有了一般只有检察院才有权行使的刑事公诉权。仅从形式上看,目前的国家反贪委员会已称得上是真正的清廉政治“看门虎”了。

同时,1997年宪法还原则上规定了民众拥有的对中央政府行政决策的直接参与与监督权,包括对公共政策的知情权、建议权(主要指中央政府在实施对地方环境、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之前,必须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复决权等,充分体现了参与制民主政治的特点。

(2) 地方的民主化

泰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管理体制始建于19世纪末的曼谷王朝五世王时期,百余年来一直没有显著改变。在中央集权的官僚管理体制之下,地方各级官员均由中央任命,受内务部管理,直接向中央负责,执行中央的决议指令,地方完全没有自主权。该体系的好处是能有效调集全国的人力、物力投入当前最需要的建设中去,能迅速有效地解决全国性问题,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首先,该体系注重于国家层面的运作而忽视地方间的平衡,出现了各地发展不均的现象,城乡收入剪刀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体制的恶果。其次,从中央的角度出发无法体察地方具体的发展问题与迫切需要,制定的政策往往是隔靴搔痒,无法切中要害。再次,该体制有利于腐败的滋生。地方财政由上级拨款,而地方官员又不用向民众负责,故而侵吞公款、官商勾结高价发包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中央政府还政于民就成为了民主政治改革的重点之一。

泰国中央政府还政于民的民主政治改革从1994年川·立派政府在全国强化乡级行政机构的时候就已经开始。1997年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还政于民的民主政治改革目标。

根据1991年的泰国行政管理法案,泰国的行政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行政机构、区域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而还政于民针对的是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目前,泰国已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有7951个,其中包括属于中层的府级行政组织74个、大曼谷市特别行政组织1个,以及属于基层的乡级行政组织6746个、城市自治行政组织1129个和帕他雅市特别行政组织1个[4]。这些地方行政组织的构成大同小异,即由当地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特定人数的管理委员会,尔后再由管理委员会选出执行委员会进行直接管理。根据1999年颁布的《权力下放计划与步骤法案》的规定,地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范围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健康与卫生、人权保护等近30项内容;管理委员会直接向当地民众负责;地方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由管理委员会聘用,向管理委员会负责;地方管理委员会拥有独立的地方财政预算,财政收入部分来自于地方直接税收收入,部分来自中央财政划拨[5]。由于地方的独立财政权能有效保证地方行政自治权的真正实现,所以关于财政收入分配方案也就成为了《权力下放计划与步骤法案》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权力下放计划与步骤法案》规定,中央政府划拨给地方的财政收入将逐年增加,到2007财政年度,中央政府应当通过划拨使地方政府可自由支配的财政收入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35%,同时中央政府将逐步退出地方性事务的管理,转而全力关注国家宏观事务的管理。据统计,2002财政年度地方行政组织所能自由支配的财政收入比2000年度增加了84.82%,而增加部分绝大部分来自中央财政划拨[6]。

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薄弱

目前泰国代议制与参与制民主相结合的现代民主政治框架虽已日臻完善,但是长期存在的民主政治社会基础薄弱状况却依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使得民主政治徒具形式而缺乏实效。

泰国下层民众长期以来对民主政治的参与度低的现象至今依旧。以曼谷为例,作为首都和国际化大都市,曼谷的地方政府自治建设在泰国是最完善的,被当作其他地方政府改革的样板,而且曼谷民众的平均文化水平也居全国首位,但是在2002年6月16日事关切身利益的曼谷管理委员会选举中,选民投票率却仅为35.5%[7]。目前在泰国地方自治中,普遍的现象是地方传统保护人顺理成章地占据了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席位,利用财政自主权肆意舞弊、中饱私囊[8]。

参考资料

http://iaps.cass.cn/xueshuwz/showcontent.asp?id=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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