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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课题:质量与造价的关系或进度与造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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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傅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5-27 16:22:04选出

正确处理工程质量、进度与造价的关系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为止,全过程就像一支完整的链条一样由许多环节所组成,每个环节都是不可忽视的。但自破土动工进入施工阶段以后,主要就是要合理解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与工程造价三个问题、平衡三个方面的关系,以使工程顺利进行。这三个因素是工程中各不相同的独立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但又紧密地统一于一项工程中的三个方面。

■ 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

工程质量,始终是摆在建设工程首位的头等大事,无论走到任何施工现场,都会看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标语挂在醒目的位置,因为对于工程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历来有着严格的要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所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责无旁贷的义务,出现质量事故是要受到处罚的。《质量管理条理》同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是平时所说的主体结构终身保修。凡永久性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从理论上讲,就是在100年之内,结构上出现问题施工企业和工程主管人员都要负责。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概念是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质量和工期、造价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质量,不能为了降低造价和缩短工期而降低质量标准。

■ 保证质量 降低造价

工程质量是要保证的,但工程造价也是不可偏废的,而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在以往,有些工程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陷入一个误区,就是只抓工程质量而忽视工程造价,特别是当施工公司为国有企业时这个问题就更显得突出。这一点是由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因为工程造价的高低、施工中的节约与浪费同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并不挂钩,因此很少有人去认真地考虑降低工程造价的问题。由此而衍生的是在人员的配备上,造价管理人员永远属于从属地位。

现在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也已经改制,上述情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是长期形成的观念必然造成思想上的后遗症,只注意工程质量而不理会成本核算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其实这种倾向和做法都是错误的。获取利润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终极目的,利润是企业的营养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证。保证质量、降低造价这应该是一条深入人心的、永远不变的策略,因此在实际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不要盲目追求超越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多项内容,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假如业主只是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并已在合同中约定,那么作为施工单位只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就已经完满地履行了合同,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自作主张、一厢情愿地去提高质量标准。有的企业在业主没有要求的前提下盲目地追求优质工程或者结构长城杯、项目鲁班奖等奖项。殊不知质量的提高是要以增加工程造价为代价的。“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是上个世纪中叶的提法,拿到现在来讲是完全错误的。在业主没有要求而自己主动提高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其所增加的造价,业主是不会承认也不会给予补补偿的。

具体到某个分部分项工程,只要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就已经达到了标准。如某部位的现浇混凝土楼板设计强度为C20,你只要按照实验室提供的配比数据严格掌握,试压结果达到标准就算合格,没有必要刻意地提高到C30的标准。不必去为设计担忧,设计是有根据的。

假如工程合同签订以后,业主提出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的话,那倒容易解决,按规定索赔就是了。

其次,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措施项目上做文章,把工程造价尽可能地降下来。

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把工程非实体消耗的内容列入措施项目,如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临时设施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工程实施中必不可少的消耗,但都与工程质量无关。

在这几个方面,建设部和各省市都有明文规定,如北京市建委就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政策出台。我们只要符合文件要求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超出规定标准、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因为绿化场地、美化环境、控制噪声、安全防火措施等都是临时性的,工程结束后这些措施也随之结束,因此在这几方面应当合理规划,在保证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费用的开支。

■ 控制进度 减少投入

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都要约定工程进度,也就是施工工期,工期约定的依据是《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全国有统一的工期定额,各省市有地方性的工期定额。工期定额是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不同的建筑面积、不同的层数而制定的各种不同类型工程施工所必须的日历天数。这是根据大量工程的实际测定并经科学汇总而形成的数据。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是不应该也不能够缩短的,即使是缩短也要有一定的控制幅度。有的省市规定工期缩短的日历天数不得超过工期定额规定日历天数的15%,否则为无效合同。

缩短工期必然加大投入,也就是必然增加工程造价。比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果缩短工期首先要加大模板的周转投入量,其次一线工人也必须延长作业时间,或者是采用歇人不歇马的连轴转的工作方式,这样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都要增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措施项目中就有一项是夜间施工增加费,这是只有在缩短工期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费用。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是工程进行中密不可分的两个因素,其中一个因素发生变化,另一个因素也必然随之而变化。这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定要协调好,在工程施工的进程中,以下方面须提起注意。

在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业主要求缩短工期,报价时就要考虑因缩短工期而增加的投入,否则就会降低利润甚至造成亏损。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工程已经破土,业主提出要求缩短工期,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充分的概念决不是拖延)。如果施工企业认可可以缩短工期,那么就要进行认真的测算,测算出因缩短工期而加大的成本,向业主提出经济索赔。

如果由于设计变更而提高了工程质量并增加了施工难度或加大了工程量,或因业主原因改变了施工工艺而延缓了施工进度,除向业主提出经济索赔而外还要进行工期索赔,合理适当地延长工期。

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施工控制进度计划”有序进行,严格掌握工程进度。防止前松后紧和张弛无度,不要自作聪明地缩短工期,更不允许拖延工期。因为拖延工期不仅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并要受到业主的经济处罚,同时也给自身带来无穷后患。一方面,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即时撤离现场,增加了租赁使用费用;众多的现场管理人员不能进入下一个工程而增加了管理费用。并且因为拖延工期而在管理人员中有可能会造成一种浮躁气氛,这种情况下最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所以这是特别值得警惕的方面。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要保证、进度要控制、造价要降低。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作用,在项目班子人员的配备上,造价管理人员要有一席之地,否则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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