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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原重庆针织总厂全体未安置职工给政府有关部门的述求
以下有什么问题?
尊敬的市领导
从1992年破产至今15年过去了,原重针总厂职工一直未得到安置,责任在政府,由于在政府行为下的政策性破产,全体职工为国有企业破产改革试点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政府对重针总厂破产职工进行三次安排就业机会的承诺一直没兑现,拖到现在从来就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能够合理妥善解决重针总厂破产的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对重针总厂遗留问题的解决上下一致都认为要特事特办,这次市府出台的(2007-94)<<会议纪要>>本意是为了创建一个合谐、安定的社会氛围,结合现行相关文件,妥善安置解决好破产遗留职工问题,但该<<会议纪要>>并未达到这一宗旨,制造了社会不和谐声音,严重损害了大多数职工的利益,是经不起推敲的,我们是坚绝反对的,理由如下:
一、早在15年前市府就有(1992)38号和(1993)32号《会议纪要》对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使用统一标准的规定,即符合退休年龄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我们未安置的300多名职工,在企业破产后除年龄大小不一样外,其它待遇都一样,拿一样的钱90元艰苦度日,多年来,每个人含辛茹苦,一样的忍受着生活的煎熬,都是等待政府安置的一个统一整体。既然本次《会议纪要》提出办理退休的方案,我们认为全体未安置职工都应按相同标准对待。即:到了男年满55岁、女满45岁时都按正退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二、如果要谈到安置费问题,针对重针总厂的历史情况,根据相关破产安置文件精神,2007年解决我们的安置,就应按上年2006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算安置费总额。
从(渝委办)[1997](65号)到(渝办发)[2000]75号文件,直到最新的从6月1日开始执行的《破产法》,其间众多的国家、地方的有关对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法规,哪个文件提出安置费总额要按历年平均数算?没有!!都是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算。
6月8日我们上访市就业局时,作为市政府权威解释的信访办钟处长就提到政府行政文件具有“溯及力”,即现有政策不管以前只管以后。而本次安置方案却要用15年的平均,这一平均不就是把我们的安置费标准平均到过去的某一年了吗?如果要按过去某一年的标准算安置费给我们,还不如直接写清楚重针是过去破产的,不能按现行文件办,只能按过去文件办,接受过去某年的安置费标准,何必要在本次《会议纪要》中玩文字游戏提出平均二字呢?
根据以上观点,本次《会议纪要》在积极妥善解决的前提下提出的安置方案是不是在愚弄、算计我们?完全没能兑现政府很多负责人提出的“要让绝大多数人满意”的承诺。
三、早在2000年重庆市就有重庆市经委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渝经发[2000]165号),在该通知中的第七条,第2、4款中,就明确提出未安置前,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生活费标准由同级财政按月核借(用于发放)。
市就业局每年向市财政申请上千万元的补助金,我们却未得到一分一毫的补偿。破产以来我们长达15年拿着90元的吊命钱,与文件中规定标准的差额政府如何补偿我们?
四、更早在96年就有(96-2-17)《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
规定(试行)》文件 ,在该文件中第二条,即企业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用于职工安置。对于我们的安置最起码在96年根据这一文件的内容就有能力对我们进行安置,而15年来政府一直未对我们进行合理妥善安置。现在我们都由青壮年步入了中老年,耗费了15年光阴,人生有几个15年?如果谈到安置补偿,这15年的人生损失难道是用金钱能衡量的吗?
五、本次《会议纪要》是参照(渝委办[1997]65号)解决的。而就在(97)65号文之后的七月,就有(渝府发[1997]11号)对65号有关规定的通知。在[1997]11号中的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明明白白写到:“65号文件的执行范围只限于1996年以前正式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即还未破产)的17户市级国有工业企业。重针总厂早在92年就破产,显然不在这17户之列,所以65号文不适用于重针总厂破产遗留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制定本次《会议纪要》的参照文件是不恰当的。
六、重针总厂破产15年来我们未安置职工都已步入中老年行列,根
本无能靠自己找到一个稳定可靠的工作,属于现今社会真真正正的弱势群体,我们强烈要求政府把我们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不要在目前吹得神乎其神,只是写在文件中好看,停留在口头上好听,要切实解决几个人的再就业来看一下,让我们对再就业拾回信心。
政府对我们的优惠政策不是现在才有,早在1992年破产之时就给了我们,但我们不客气的说,只是雷声大,雨点没有一滴,我们这些未安置职工中没有一个人享受一丁点优惠。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纪要》本身就有很多连我们普通职工都无法
理解,认为有诸多不妥之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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