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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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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7-20 10:02:08选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对比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可扣除规定,可以发现二者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了以前法规中不完善的地方,如对企业自创商誉的处理规定等;
二、将部分规范性文件内容提高了法律级次,如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作为新法不得扣除的内容;
三、增加了部分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如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收益款项。 在此,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与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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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企业所得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