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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2月,王某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王某服刑期间,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1970年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于某抚养,分给王某的财产交给于某作为儿子的抚养费。1983年,王某平反,恢复了工作,同年5月与于某复婚。6月,王某将政府补发的服刑12年期间的工资共15000元存入银行。1986年3月,因王某与某女秘书关系密切,于某便到王某工作单位,要求组织做好王某的思想工作,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王某认为于某故意败坏他的名誉,夫妻间开始产生裂痕。此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矛盾加深。1988年2月,王某背着于某用自己近两年的工资购买了旧房一间半,1988年6月,王某以于某干涉其正常工作,散布谣言,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于1988年7月开始分居,被告于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是第三者插足造成,王某见异思迁,应予以处理,对离婚问题暂不表态。同年10月15日晚,王某与另外一女子同宿,被于某发现,当晚,于某和其父等5人将他们俩扭送派出所。为此,王某受到组织上纪律处分,夫妻关系更加恶化。1988年IO月下旬。王某擅自将家俱移转到别处,并将部分家具放在其亲戚、朋友家中。
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某在1988年2月用自己工资所得购买的房产是王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材产?
2、王某在落实政策中补发的15000元工资是否应属王某的个人财产?
其他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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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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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