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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虽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达成共识,但欧洲及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和表演,无需经过许可和交付使用费,而一些具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版权保护或其他保护。鉴于此,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大规模地无偿性的利用,从中获利,却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源地、创作民族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任意的歪曲、篡改,伤害了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民族的感情。
20世纪60至70年代,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被保护的客体正式被一些非洲、南美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列入在国内版权法当中。突尼斯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国内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发展中国家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和国内版权法的倡导者。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其国家历史和文化形成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是他们不能容忍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他们所拥有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无偿的占有和任意的歪曲。
1982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在21世纪的今天,《示范条款》并没有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原则有任何体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工艺品的保护问题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受关注的三个问题之一,由此可以看出,重视传统知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为国际形势发展所趋。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保护办法。由文化部起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还在修改阶段,面对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纠纷案件,法院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如何确定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诉讼主体,如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行为等等,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案应属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规范的作品在法律属性和基本特征上存在根本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的很多规定和原则不能适用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该案的审理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难得的司法判例。此案判决对于我国民间文学作品保护问题中涉及的权利主体、侵权判定、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
本案中,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
从广义上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的群体间世代相传,体现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体社会历史和文化生活特点的艺术表现形式。从本质上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同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客体的显著特性。相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体一般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群体持续创作并世代传承的过程,其权利主体不易确定,其属于该民族或该区域的群体共同创作和享有的作品,从此种意义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带有群体性,其权利应归属于该民族或该区域的群体共同享有。民间文学艺术最基本的特点在于,无法确定其创作作者,在《伯尔尼公约》1967年的修订本中,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特例来处理,很多国家立法把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本国特定民族的群体性作品。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如民间传说、歌谣、舞蹈、音乐等是在特定区域或民族中流行的,并在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群体作品,已不具有创作者的个性特征,而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某一特定民族群体共有的作品看待,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有利于尊重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民族群体的民族感情,因为任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歪曲和割裂,都会伤害到参考资料
学生该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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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保护办法。由文化部起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还在修改阶段,面对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纠纷案件,法院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如何确定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诉讼主体,如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行为等等,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案应属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纠纷案件。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保护办法。由文化部起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还在修改阶段,面对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纠纷案件,法院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如何确定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诉讼主体,如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行为等等,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案应属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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