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浏览442次
下一个已解决问题贪官要贪多少钱才够死刑而不是死缓
我看到好多大贪官都被判死缓,而不是死刑马上执行.是因为他们官大,还是贪得不够,祸国不足?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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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因为钱数的问题,也不是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不杀贪官。我国刑法有一项原则就是少杀慎杀。对罪犯执行死刑并不是看其罪行的大小而是看他的社会危害性,贪官的社会危害性在禁锢了自由后可以得到排除并且保证不会再产生社会危害性了,所以没有必要一定要杀。对暴力犯罪如杀人就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的有效排除性,所以会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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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上的分析。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6-05-27 08:02:02选出
按照《刑法》,贪污、受贿十万元就够判死刑的资格了,但现在似乎不见这样的判例,而贪污受贿数十倍于10万元的,也少见被判死刑。人们有理由质疑:法官自由裁量权为何如此之大。
追根究底,问题出在法律本身。《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认真推敲第383条,不难发现这一条问题多多。设想,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该怎么量刑呢?按这一条,可以有多种选择,可判有期徒刑,可判无期徒刑,可判死刑,实际上也可判死缓;而有期徒刑,也同样有10年、15年、20年乃至更多的选择。那么标准究竟在哪里?此其一。
其二,“十万元以上”,“以上”并没有规定上限,可以说无边无际。上不封顶,无异于给贪、贿者以更大的胆量更大的空间。用到量刑上的结果必然是,十万元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百万元、千万元同样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那么“十万元以上”,比如百万元、千万元的区别究竟何在?难道就凭法官一句话?
其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什么叫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究竟是什么样的“情节”?怎么才算“严重”?“特别”又在哪里?几百、几千万元乃是“10万元”的几十、几百倍,如果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的”,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想起一条铁律。延安时期的《边区政纪总纲》,在《政务人员公约》中有一条铁律:“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当时500元是怎样一个货币概念?计算下来,也就是一个干部两三年左右的津贴而已。也许那时的法律还不够完整,但“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却具有说一不二的特点。比较起来,现在的某些法律条文本身,确实缺乏准确性,伸缩性过大。诸如没有上限的“以上”、用语含糊的“情节特别严重”,是不应该成为法律语言的。如果法律给出了想像空间,法官量刑又或长或短、或粗或细、或圆或扁,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无疑会大大降低,对惩治腐败行为很不利。而今几百、几千万元的案子在增多,跟判决时的“弹性空间”是否有关系?
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如此丰富的想像空间,乃是艺术魅力之所在。但是,法律绝对不能留出哪怕一丝一毫的想像空隙。同样一条法律,决不能像拉面那样随心所欲地拉。看来,缺乏准确操作性的《刑法》第383条及第386条,一定程度上成了贪官逃避重判的保护伞,必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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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218.106.151.*
当贪污也成为一种文化的时候,当贪污成为一种职业的时候,哎呀 国家应该是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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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220.115.229.*
现在领导人们贪污百万以下是会被同事耻笑的。
其他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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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官官相护,再者是官官相通,官场乌鸦一样黑,一个是有人保护,一个是自己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良心"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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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就不好说了,对于十万元以上的贪污行为,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数额、二是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三是赃款是否全部追缴。弹性确实是大了一点,比如胡常青受贿一百多万是死刑,而李嘉廷受贿一千多万是死缓,这恐怕就是中国法律的缺陷了。

shkebei

zhangjun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