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05-24 23:28:43选出
国家对成品没市场的监管包括成品没经营单位的审批和对成品没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的管理两部分。
国家对成品没经营单位的审批有如下规定:成品没经营单位除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并具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比较健全的成品由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石油商品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芝专业培训获得储运、计量、化验、消防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有不少于200万元的注册酱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没储运设施和接卸能力。没库建设要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库容不少于1500立方米。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4)有稳定的成品没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2.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县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经营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的要求。(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货渠道。(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没的技术要求。(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
3.成品没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
(1)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没外贸经营权。(2)具有经营成品没进口业务的能力的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3)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申请新成立成品没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处理:地方批发企业,经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地市级财(经、计经)办(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有如下规定: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交通部、铁路、外贸、民航、农垦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对新疆征税建设兵团在本地区内实行直供的成品油,不准在兵团系统外销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销售公司各大区公司的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核定的经销量进行销售。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自用的成品油,严禁在国内销售。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境内销售。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无批发权的单位购进或代销油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严厉打击油品走私活动,禁止经营走私油品。外贸企业未经外贸部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门从事经营港口船舶燃料供应的专业性公司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港口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燃油供应业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征税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军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资源配置计划和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挂牌销售;营业证照不得租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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