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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是怎样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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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订立遗嘱、抛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多方法律行为。
2.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为商事法律行为的常态。无偿法律行为 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
3.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未成立,从法律行为无由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6.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时,该他人的意思表示即为辅助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皆属于辅助的法律行为。
7.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债权行为,指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学者所创造的概念。以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前提,德国学者又提出了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依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债权行为,但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则为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法律关系人为地复杂化。依我国目前的通说,尽管我们不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承认不同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如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
8.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因与无因问题,若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最具争议。即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究竟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如为有因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的效力就要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一旦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就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9.根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属于此类。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遗嘱为典型的死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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