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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房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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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0-17 21:47:09选出

 ——消费提醒:市消保委质疑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领域霸王条款

  晚报讯 自带饮料去看电影,却被拒绝在外,因为“本影院谢绝自带食品”;在商场购物中奖,获得数千元的购物券,依法交纳了所得税后,却被告知这些购物券只能每周使用一张,而且还有日期限制;省吃俭用努力提前还贷,却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昨日,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领域内几大“罪状”受到市消保委的质疑,被指“霸王”。

  昨天下午,市消保委组织召开“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对这三个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这是市消保委继去年集中开展房产、电信业的霸王条款的点评后,首次针对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

  金融

  ■现象:某银行保险箱租用规则中规定:“保险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本行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点评:合同成立就已生效,但是生效与实际履行之间可能有时间差。如果实际交付价格比合同约定价格高,价格条款又不允许协商,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缔约权。

  ■现象:有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规定:“抵押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毁损、没收等,抵押物已经或者将要不再具有担保能力的属于违约事件。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点评:违约责任设定不当点评:抵押物(房产)的灭失可能由于抵押人自己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也可能是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此类情况统统归属消费者违约,未免不尽合理。

  ■现象:银行合同中规定“提前还贷需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消费者提前还贷属于违约,支付违约金无可厚非,但是银行对所谓“违约行为”任意作出解释,通过设置苛刻条件,增加消费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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