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6-11-27 09:32:09选出
要谈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不能不谈分配问题,这是所有经济理论的共识。价值不是直接决定价格的,而是通过分配系统决定价格的。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分配系统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才能直接决定商品的价格。这样,价值与价格间的映射关系取决于分配系统的性质。在分配系统所有可能的性质下,价值系统与价格系统间的映射模式只有两种:
﹝一﹞全等性﹝或相似性﹞映射。此时,分配系统相当于平面镜,商品的价值是多少,其价格便是多少。与之相对应的分配总则是“谁创造归谁所得”。在全等性映射下,价值系统始终与价格系统吻合。譬如在价值系统中有原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则在价格系统中必定有现象“商品的价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显然,这种分配系统是有还是无,考虑与不考虑,是一样的。
﹝二﹞非全等性映射。此时,分配系统相当于计算机,输入和输出没有全等性,即:商品的价值是多少,其价格一定“不”是多少。除“谁创造归谁所得”外,其它所有分配总则都将产生非全等性映射。在非全等性映射下,价值系统始终与价格系统不吻合,除非偶尔。譬如在价值系统中有原理“商品的价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则在价格系统中必定没有现象“商品的价格与生产率成 X 关系”。
显然,在全等性映射下要证明一个价值原理是正确的,只需在实际中找到与之相吻合的价格现象﹝具有普遍性﹞即可;在非全等性映射下要证明一个价值原理是正确的,则这种吻合恰好是反证,证明原理是错误的。毫无疑问,在全等性映射下论证十分简单,而在非全等性映射下论证十分复杂,因为原理与实际不吻合并不说明原理一定对。此时,不吻合的证据非常多,要从中找到真正的证据很困难。
多数经济理论都有自己的分配原理,且一般与“谁创造归谁所得”有区别。是否都将自己的分配原理当作分配系统的分配总则,只有其自己知道。反正据个人了解,绝大多数经济理论中都默认了“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分配总则,所以他们要说明谁的所得是合理的,一定要设法证明其创造的价值就是这么多。他们的价值创造理论都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分配法则而建立的,而不是依生产法则而建立的。报酬递减规律就是因此而产生的,马克思一定将价值限定在活劳动之上也是这个原因。看来,“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个上帝的定律。现在要问的是,有谁证明过这个上帝的定律一定成立?本人所证明的分配总则是“平均分配”,这是维护群体存在所必须的。以自利为基础的“谁创造归谁所得”只是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微观调控。
为什么传统的经济理论往往置自已的分配理论于一边,而默认“谁创造归谁所得”呢?不得知之。但是因此将对错弄反了却是肯定。以马克思价值理论为例,其分配总则是利润率平均化规律,但是他却因为其“反比”原理与实际价格现象吻合而说其原理是对的。其实,依照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在“反比”原理下的价格现象是: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以比“反比”更快的速率降低﹝这意味着亏损,平均利润不能保证﹞,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以比“反比”更慢的速率降低,另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反而上涨;在“正比”原理下的价格现象是: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接近“反比”降低,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以比“反比”更慢的速率降低,另一部分商品的价格将上涨。在“反比”原理下没有“反比”这种价格现象,利润率平均化也无法保证。“反比”现象是出现在“正比”原理下的。【有兴趣的人士可以进行这种分析,也请参阅劣作《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1.】。
我国不少人往往以“反比”原理在马克思时代与价格现象很吻合,说“反比”原理是对的,不可动摇,这也是默认“谁创造归谁所得”的结果。“反比”原理(或报酬递减等﹞在马克思时代己被证明是错的,我们之所以将这些证错当成证对,是因为我们的论证逻辑是错的,且我们不知。我们错误地将价值系统与价格系统直接挂勾,且这种错误在世界范围内仍很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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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的太远了。你已经把简单内容给复杂化了。
其他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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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指包含在产品中的平均劳动生产力。是构成价格的基础。但是,价格的形成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供求关系就是很重要的因素。所以说,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在价值的左右上下波动。

lilyhood5

jianfan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