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先搜索一下: 高级搜索

已解决问题 - 浏览767次

下一个已解决问题
havery5261havery5261

圣贤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

请您登陆后发表意见。
刚放出来刚放出来

翰林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1-26 12:41:43选出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 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 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 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 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牧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十条 灾情统计的各类指标解释,以《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计函〔1995〕290号)为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灾情进行核定,核定灾情可视情况采用如下不同方式:


(一)全面核定: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力对灾害造成的各方面损失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定。


(二)抽样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随机选取部分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三)典型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或重灾地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四)专项核定:对某项损失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以核定全面灾情。


第十二条 每次大灾后或年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粮食、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出最终灾情数据。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包括通过传真机、联网计算机传送的文字报告。


(二)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月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春荒、夏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 危害严重的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雪灾、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灾情报告:


(一)报灾时间:初步灾情在灾害形成24小时内向民政部报告,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随时报告,全面灾情待灾情稳定后及时报告。


(二)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致灾原因、救灾工作情况等。


第十五条 灾情的统计、核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不得夸大、缩小、隐瞒和谎报。


第十六条 对坚持原则,如实反映灾情,避免灾区发生较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主管救灾的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内务部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 0
请您登陆后发表意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

xx

返回知识堂首页>>

甲流

生活画报

更多
1
Copyright © 2009 Yahoo.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使用须知 | 著作权声明 | 京ICP证000022号 |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2004-0039
阿里巴巴集团 - 阿里巴巴 | 淘宝站 | 支付宝 | 口碑网
文明办网举报热线 010-6598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