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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二)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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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3 )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 以上;
( 5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 4000 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 5000 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 3 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参考资料
公司法

小阿福

loho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