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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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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911

圣贤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1-13 16:25:31选出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并以核定的销售额作为计税的依据。其确定的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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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21.2.117.*

    怎么才算明显偏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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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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