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傅
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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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师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82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该条规定:“非法持有不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绝密、机密的人员持有属于该项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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