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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在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一)如何办理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持进口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加盖公司章,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章)、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应单证办理报审手续;
(二)货到付款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处理?
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核销,进口单位持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复印件、进口到货核销表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三)预付款与尾款的对外付汇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款后,应于到货后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核销;支付尾款时,进口单位凭原合同、发票等凭证和已在外汇局核销的报关单复印件及盖有已报审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银行付汇,后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应注明该笔付汇为尾款)、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外汇局进行付汇核销报审。
(四)保税仓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需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即出仓报关单)和起运国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加盖海关“验讫单”的正本进口报关章(即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金额不得大于进仓报关单合计金额。
(五)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来料加工属外商无偿提供原材料,我方加工成成品后出口,收取工缴费,不存在付汇问题,因此,对“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的,外汇局不予核销,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六)“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应持进口合同、发票、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海关免税证明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之后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七)转口贸易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核销报审,进口单位应持进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进口信用证、收汇证明、核销单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核销报审。
(八)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1、对经海关批准的来料转进料和进料转进料的进口付汇,凭下列单证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凭以下单证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3、对经海关批准的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企业可凭以下材料进行办理:
(1)报关单上的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并经报关单核查系统核查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4)有关合同。
(九)异地付汇项下进口核销报审如何办理?
企业需持注册地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经付汇地外汇局核对确认后,办理付汇手续。付汇后,企业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付汇银行应将《核销单》和《备案表》返还联以挂号信函形式邮寄签发地外汇局。
(十)核销单及报关单丢失后的核销如何办理?
核销单正本丢失后,经银行确认后可提供复印件办理核销手续。报关单正本丢失后,外汇局如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查到相应电子底帐,可开具证明,进口单位到海关补办报关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给答题的人拜年了,不过我可要红包哟,哈哈!
其他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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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饮水思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