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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知识贡献休息日及节假日的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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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加班费应该为:1-3日300%;4-7日200%。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三)项等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对周末加班的予以补休,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能安排补休,而必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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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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