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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评价“行为艺术“?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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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aaww9964qqaaww9964

少保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4-25 21:49:34选出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苏坚称:“当我看到命名为《十二平方米》的行为艺术中那个满身爬满苍蝇的裸体男人时,就感到很恶心。接着,我看到了录像《洗手间》,里面有裸露画面。” 对于这次展出的上述两件作品,苏坚觉得很气愤,他认为举办此次展览的广东美术馆展出这两件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健康,于是将广东美术馆告到法庭。要求被告:1、退还门票款30元等费用;2、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等。

案件一审:2003年2月20日,案件一审在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双方争论焦点:
  一、展出作品是否违法?
  原告律师指出,2001年,文化部早已发文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广东美术馆展出这两件作品是违法行为。
  被告辩称,此展览是经省委宣传部和国家文化部批准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洗手间》曾经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展出,不是原告认为的裸露、淫秽的东西,而是经过由专家组成的展览策划委员会评定的认为“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的作品。
  二、有没有构成精神伤害?
  原告律师认为,看到这两件公开展出的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心、痛苦”等精神痛苦,影响了原告的艺术创作。
  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鉴定予以证实。

一审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被告的展览行为合法。原告观看展览后仅仅是产生“恶心、愤怒和失望”的个人主观感受,既未提供其人格权及其他人格利益受损害的事实,也未提供《洗手间》及《十二平方米》属色情、淫秽作品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苏坚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应规定艺术家活动权限
  原告:目前国内法律方面多是对著作权等艺术家权利方面的规定,但对艺术家活动权限的界定的立法却是空白,比如说什么是法律不容许做的,他个人希望法律能介入艺术创作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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