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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5-15 14:12:03选出
THC应否计入完税价格之我见
李佐忠
2002年1月15日,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港口全面收取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集装箱码头装卸费,或译为运费附加费),费率为:20英尺干货集装箱370元人民币,40英尺集装箱560元人民币(以远东班轮公会、泛太平洋稳定协议、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等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班轮公会标准)。据估计,仅此一项,货主每年需增加成本120亿元人民币。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货主纷纷表示反对,代表货主利益的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于1月8日发出《致中国货主的一封公开信》,同时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名发表《致班轮公会的一封公开信》,希望班轮公会充分尊重和听取中国货主的意见,在双方未达成共识之前不要贸然行动,并立即撤回加收THC的决定。另一方面,在中国港口作业的各大船公司积极响应班轮公会的决定,当仁不让地收起了THC。有案例表明,THC已成为国内进出口商的一项不可忽略的进口成本,那么,THC应否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呢?
一、THC计入完税价格引发争议
有的海关认为:THC既然是运费附加费,是发生在货物国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且由货主支付给班轮公司,根据《海关法》第55条关于完税价格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95号)第3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完税价格。近期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就此问题给某直属海关的批复明确表明了这种观点。
进口商则认为,THC是非法收费,是本来应由托运人支付的额外费用,不应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承担,但由于单个收货人在具体到某一批货物和船方交涉时所处的明显不对称地位,收货人被迫支付了这笔费用,该笔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而且,在实践中,收货人往往在办完通关手续后,凭海关已签章放行的提单提货时才支付THC,申报时无法确知其是否要支付THC,也无法提供单证。对海关的征税决定十分不理解,甚至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笔者认为,THC应否计入完税价格的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进口货物收货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海关是否依法行政,直接与国家税收相联系,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就此问题,笔者查找了一些材料,作了一些调查,抛砖引玉,试论述之。
二、THC的性质未明
讨论THC应否计入完税价格之前,有必要厘清THC的性质。从THC的演变过程和船、货双方的协商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到:
一、THC是近期在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内由船方向货主收取的、以集装箱为收费计价标准的费用,争议颇大,渐成规模。
早在13年前,班轮公司首先在欧洲收取THC,目前,船公司也在东盟、澳大利亚、日本、香港、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收取THC。
几年前,鉴于中国周边地区部分港口在收取THC,一些船公司率先在广州,深圳等华南地区的港口向货主收取ORC(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始发地接货费),这项收费类似于THC。
2001年9月,班轮公会及船公司通知货主,要在福建省开征ORC。
2001年12月,上海、宁波口岸等地货主、货代相继收到船公司征收THC的通知。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和地中海运价协议组织(MRA)的成员公司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原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收取的ORC改名为THC。此外,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等班轮公会也从2002年1月份起开始收取THC。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THC不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收费,许多国家的货主协会一向对THC有异议,而且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反托拉斯豁免或反垄断豁免提出质疑。澳大利亚最高货主协会在2001年10月24-26日泰国举行的第24次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大会上表示,在澳大利亚,班轮公会决定在2000年7月开始向出口商强行收取THC,澳大利亚最高货主协会挑战这种收费的合法性,并将诉诸法庭。巴基斯坦货主协会和船代协会组织了一个由所有进出口商参加的高层会议,并在进口商与船代协会之间达成了协议:如果出具了清洁提单,就不收THC。
在中国,货主的反映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3月26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向国家计委发去举报函,“希望政府根据国家《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严肃调查此事,坚决制止这种肆意侵犯我国广大货主正当权益的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外经
参考资料
1.海关总署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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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合法的。

haiyaiw1985
lucy6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