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浏览597次
下一个已解决问题财会朋友帮忙看看
这是我前几天应聘会计时的一道题目
一年轻人持一张百元人民币到一家店铺买了一件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价为了31元,售价为36元,由于老板当时无零钱找补,便用该张一百向邻居兑换了100元零钱,找补给年轻有人63元.后来邻居放现该张100为假币,于是找到老板,老板赔偿了100元.
请问:老板损失了多少钱?为什么?
(解答该题后,顺便谈谈你对该题的看法)
其他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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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损失了100-(36-31)-1=94
沒有看法 -
从一般零售行业来说,商品是税率是4.4%
该商品应该交纳是税金为1.58
老板损失的是100+63+31+1.58=195.58元
邻居的100元要归还,63元已经找出,31元是成本价,1.58元是要上缴的税金-
不好意思,你说的也有道理,你是从实务中讲到的,而我是站在财务的角度理解的,因为财务中算现金流时经常要考虑到机会成本,所以也没说你的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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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其实不用考虑,这个又不是考税法的。
别的可以商量,找63元我们可以探讨下:我们可以理想化这笔交易:老板收到顾客100元假币,给顾客100元零钱,请问:老板损失了多少钱?是200元吗?不,损失了100。
通理:不能把100在加上63元,重复计算了。 -
怎么不算进去呢?如果这100元是真钱,我可以实现利润5元,实现了利润我可以进行再投资赚钱呀,少了这5元我就少了5元钱的投资机会,相当于丧失的机会成本
未实现利润在这里就相当于会计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差不多呀, -
别的不敢说,哥们,未实现利润总不能也算进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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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的增值税(36-31)*17%=0.85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另外你这里的售价36元,找给年轻人的应该是64元才对呀
老板找人换取零钱后先得到100真零钱后来培偿了100,假100最终仍在老板手里,所以视为假100未发生转移,与人换钱的事不考虑在内。
如果从财务的脚度那么可以考虑机会成本
假100不能用出会产生100的机会成本,找给年轻人的64元是真正的现金流出,36元的商品也算是送给年轻人了,实物流出36元,其中成本流出31元,未实现的利润5元,所以总共老板是亏了200.85元,这是我的看法,也不晓得对不 -
这考题很有意思,重要的一点是:付出的(交换的)不一定是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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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排除商人和邻居只见的关系。
第二,找零钱其实在损失100元的范畴之内,不应该重复计算。
很简单,相当于老板从顾客手里面什么也没有拿,直接给商品和零钱了。 -
对哦~看了你的,才发现我想的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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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同学的意见 195.8元



cubad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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