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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劳动合同法到2008年1月1日实行
劳动合同法到2008年1月1日实行,我担心会出现比较严重的劳资纠纷:
1-在目前的情况下,的劳动人员流动性比较大,要是实行的话必然出现很多劳资纠纷;
2-要是用人单位不想签订无固定合同,他们可能会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与员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到2008年1 月1日开始实行,这样会不会引起一次庞大企业除员事件?!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8-22 01:32:01选出
如何避免《劳动合同法》成为“纸上富贵”
【国际在线 王石川】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昨天,参与了该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7月13日《信息时报》)
多年来,就业市场中“资强劳弱”的格局久为人诟病,因此,报道中所述及的愿景美丽而醉人。当然,这些描述绝非信口开河,而是来源于货真价实的法律——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可否认,新劳动法的施行,将势必对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改变“资强劳弱”的格局,尚值得存疑。
7月3日,中青报的一项调查就表达了公众的这种微妙心态。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的权益是否一定能得到保护?回答“肯定能”的仅占被调查人数的5.02%,而“回答不一定,还得看相关部门的落实力度”的则高达74.3%。不要责怪被调查者的悲观,实在是因为无数残酷的事实挫伤了被调查者的乐观。因为,落实法律比制定法律更艰难,落实法律之难已成社会难题。
以《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为例。诸如: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款无一不捍卫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无一不向劳动者展示了美妙的前景,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一些倾斜性的规定。为什么要倾斜?正如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对其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地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这种倾斜恰可佐证劳动者现实地位的不平衡以及维权的艰难。
须知,劳动者屡屡遭遇权益侵害,由来已久。《劳动合同法》没通过之前,我们施行的是《劳动法》。按照《劳动法》第4章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试问,有多少劳动者享受到了带薪休假?我们遭遇的尴尬境遇是,连法定的休息日都无法保障,连严格的劳动时间也常被无故延续,遑论带薪休假。当劳动者连饭碗也岌岌可危时,还敢拿法律武器和老板叫板吗?当劳动者为求一职位而狼奔豕突时,还有精力对岗位挑肥拣瘦吗?观诸周遭,我们看多了太多的劳动者忍辱负重,不是他们不懂法,而是对法律的执行有天然的不信任;也不是他们没有遭遇不公平待遇,而是他们即便遭受了也不敢强力向老板说“不”。
《劳动法》为何屡屡陷入执行困局?某些资方为何视《劳动法》为无物?劳方遭遇非法对待时为何悲苦而无奈?原因很浅显。宏大的历史背景是,我们的劳动力严重富余,而就业岗位又过于缺乏;现实的利益背景是,一些地方出于政绩崇拜,对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甚至谄媚有加,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者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维权无门,或者说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机构失明。比如劳动监察部门渎于职守,工会过于弱势,或无能为力,或自甘“寂寞”。以此审视上述原因,咎不在《劳动法》,而是出在执行劳动法的人和一些媚富的地方政府身上。
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也不是法律,缺少的是让制度变现,让法律落实。再曼妙的法律条文如果不被严格执行,充其量就会如“纸上富贵”一样,虽诱人但无法真正拥有。如今,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人性化,更加详备化,但我们需要的是,《劳动合同法》执行得更加有力化。值得欣慰的是,《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的地位和权力,比如,企业裁员必须要听取工会的意见。让工会硬起来,或许是化解《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困局的一条路径。但显然,要想彻底扭转“资强劳弱”的格局,仅靠工会还不够。
新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单位裁员优先留用三种人
【北京晨报 刘铮 姜雪丽】为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用工主体、形式,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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