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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税务局如何认定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我是一家小企业的会计,平时遇到许多头痛的事情。交房租没发票,交水电费也没发票,外出请客有时也没发票,请问:
一、税务局如何认定企业的收入,是不是以销售发票来核定?
二、是不是税务局规定企业每月的成本与费用都要有发票,没发票就不承认?但现实中,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花了钱不给发票的情况太多了,这不是把人为难死了?恳请有经验的内行给予指点。
三、税务局如何认定企业的工资,是不是按企业提供的工资表来认定?这样的话,岂不是企业愿意写多少就算多少?
四、小企业对成本与费用实在不好区分,能不能材料费算成成本,其它支出都算作费用?书上讲的我都知道,太麻烦了。
五、税务局对企业的电话费、水电费、房租费、伙食费和办公费每月是多少,有没有限定?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11-26 17:32:01选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征纳双方希望的是能有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为此,笔者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难以操作、税企之间均难以界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归纳整理如下,以求能够对新《细则》的制定有所帮助。
一、需要明确的概念。
1、保险费扣除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程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参加的商业性保险其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什么样的保险属商业保险应该明确。
2、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问题。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什么属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予明确,它与捐赠有什么区别。
3、固定资产标准问题。原《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嚣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这里的什么标准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应作明确解释。
二、需要明确的范围。
1、准备金提取问题。原《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提取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
2、国债范围问题。原《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都包括那些国债应明确。
3、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扣除问题。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个人和单位等责任人给予的赔偿部分是否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4、相关与非相关支出界限划分问题。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其界限应该划分清楚。 如:原《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扣除,但不包括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那么内资企业替别人交纳的税费如:矿产资源税、运输营业税、房产税,经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替个体倒卖户交纳的增值税及附加费用能否扣除呢?
5、递延资产中工资(含“三项费用”,下同。)和招待费、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原《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递延资产是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那么按规定工资和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都是按限额和比例扣除的,开办费中的工资和招待费、捐赠支出应明确如何扣除。
6、个人融资资产扣除问题。原《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那么租入个人融资的资产怎么办,应当明确。
7、工资范围问题。原《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种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待。那么年终加薪,一次性奖金具体应该怎样扣除应予明确。
三、需要明确的政策。
1、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扣除的凭证。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通常凭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据》可以列入成本费用扣除,确实支付而取不到发票的费用,如:支付农民的土地出让金、租赁费、青苗补偿费;零星不足起征点的劳务费;市场进货的成本等 ,这些都取不到发票怎么入帐应予明确。
2、间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扣除的凭证。一是可以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其购进入库时是否应附有计量凭证,如过磅单等;二是企业成本计算分配是否应有成本计算单、生产日报表、车间主任及实物负责人的签字等;三是工资费用计算是否应附有考勤簿、记件工资的完成工作量等;四是商品销售成本是否应附有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单,等等,都应在《细则》中明确。
3、企业初始投资资产评估入账价格确认问题。包括流动资产待转的成本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原值,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入成本和计提折旧应予明确。
4、盘盈、评估资产增值的日后成本列支和提取折旧问题。日常盘盈资产和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和日后成本、折旧等费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应当进一步明确。
5、企业发生整体转让后,购买单位的具体财产价值如何确认问题。是按评估价,还是按原企业账面价,如有增值怎样处理等都应予明确。
其他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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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水电煤费用、接待费用都是应该有发票的呀?!税务局肯定是按照你的帐目来认定你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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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企业税局定的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如果是查账征收的话当然各种成本费用都要有发票了,没发票时企业可以入账,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在税前扣除。你所说的交房租、水电及外出请客,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呀。
企业的工资,也不是象你说的企业愿意写多少就算多少,工资单上要有工人的签名呀。
成本费用的区分也不会很难,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计入成本,其他的就计入费用。这方面也不是很机械的嘛,可以灵活处理的。
税局当然不会限定企业的电话费水电费办公费等等
如果你企业是核定征收,税局会根据同行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来核定个数据,让你们照此申报纳税。 -
回答(一):收入的认定,一是看经营的项目,二是看市场的竞争,三是看规模的大小,同时,认定的收入出现小于实际的收入时,应该按实际收入纳税。
回答(二):支出不能取得正规发票,不能以白条入帐,否则,要遭罚款,这是为了杜绝销售不给据的措施之一。因此,购物时,一定要到能够给正规发票的企业购买。
回答(三):企业职工的工资的多少,不能太离谱,多了要缴纳薪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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