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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202.103.217.*
本案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何种罪名?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分别处四被告有期徒行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行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其他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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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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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猫眼100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