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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讨论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法律特征的分析,提出防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防范措施。尤其针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本文强调应用WTO条款进行欺诈防范。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欺诈
一.引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称为外贸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中,提供出口货物的一方称为卖方,接受货物的一方称为买方或进出口商。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稳步前进,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日益频繁, 特别是现代通讯业及计算机的高速发展, 让今天各国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 给国际货物买卖制造了更多的商机。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即世界贸易组织出现以来, 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柱, 但同时随着国际货物买卖往来的日趋繁荣, 各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经济欺诈案件也在呈上升之势。
一些不法外商利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风险大、复杂繁琐、涉及面广以及对方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等漏洞,大事进行欺诈活动。例如, 浙江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 公司签订进口电机合同, 并以该合同为基础, 由美国B银行驻我国某市的办事处作为美国A 公司的担保人, 与浙江外贸公司签订了合同担保条款。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不能从事银行业务, 只能代表派出它的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同时该办事处的注册资本仅为1000元,而被担保的总金额为800 多万元,因此该办事处的担保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担保, 一旦合同发生争议或造成经济损失, 中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有落空的危险。相似的合同欺诈案例还有: 我国某市某公司建造一大饭店, 与某国A 公司签订了定购中央空调合同, 为保证工程能如期完工, 中方要求A 公司提供担保, A 公司向中方出示了在中国的两处假房地产证明作为担保。中方由于盲目相信A 公司, 没有对该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产权进行详细调查,即向A公司支付了30% 的预付款,事隔半年,中央空调没有到位,中方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A 公司在中国的房地产抵债。法院开庭进行审理, 经查证该两处房地产权已转移地方,不属于A公司财产。显然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欺诈案。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 彼此不了解对方的资金信用度, 对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履行合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必备的资金与其它条件不一定清楚, 同时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时间很长, 对方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巨大化。这些因素都会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防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就成为非常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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