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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万元的国有资产不公开拍卖不评估直接低价裁定给个人

粮食系统下属一公司企业改制于1996年12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国资局资产评估,按“公司法”程序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40万元国有股49%,企业、职工股51%(职工51人都按规定交了股金,持有股票),选举孙某某任总经理1998年3月根据县政府05号文件精神重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重新选举了徐某某任经理,孙某某不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已于1999年3月调粮食局工作,公司因种种原因于1999年底歇业。2004年8月孙某某又伙同农行姚某某人通过法院将公司植物油厂(96年企业改制油厂评估165万元抵押借款189万元)以15万元直接裁定给第三人董某某(有法院裁定书)。问:1、孙某某虽然已不是企业法人代表但营业执照没有更换他还有权利代表公司法人变卖企业资产吗?2、董某某作为公司一个普通下岗职工怎么会在裁定书上被指定为第三人?3、法院为什么不评估、不公告将189万元的资产15万元裁定给个人?请问他们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已触犯法律,该当何罪。我们情况反应一年多了现检察院已介入调查。
听说孙某某等人不属公务员治不了罪,果真如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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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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