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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制度、组织体制和组织形式
即决定党以什么方式存在和怎样进行活动的三个基本范畴。组织制度是根据党的纲领、组织原则、组织纪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来的,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进行活动的规程和条款。组织体制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机构设置、职权和任务划分的体系。组织形式包括党的内部管理形式和组织结构形式。内部管理形式是党组成各级领导机关的样式;组织结构形式是党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组织之间的组成关系。组织制度,组织体制和组织形式三者之间,组织制度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党在组织方面的基本特征。组织体制和组织形式是受组织制度制约的,决定党的具体存在和具体活动方式。
2、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
在新的历史时期,使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和确保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根本方针和准则。具体地说包括:(1)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健全党的生活,保持党在思想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和组织上的高度统一;(2)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和培养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3)要教育全党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3、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定,党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即除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党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在我们党内,每个党员都生活在一个党小组中,小组生活会的制度化可以使每个党员接受党的经常监督,及时改正缺点错误,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仅要有来自下面普通党员的监督,还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这有利于增强团结,加强集体领导,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组织生活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曾经规定:“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1962年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谈到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生活会制度时说,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对于党的领导人的监督,是来自几个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会。他认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要充分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1981年中央组织部特此作出决定:“县级以上党委常委除了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外,同时要坚持每半年开一次党委常委(党组)生活会,并要及时地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生活会情况,开一次报一次。”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正式写入党章之中,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4、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指以党员代表大会为党的各级权力机关的制度。它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地位、职能及代表产生办法。根据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之所以享有这样崇高的权力,是因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全国代表大会集中地代表了全党的意志;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集中代表各该地区全体党员的意志。党员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行使对党的事务管理的权利;而党的代表大会又集中党员的意志行使对党的事务的领导。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确立的。早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无产阶级第一个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为了充分体现党内民主的原则,采用了代表大会制度。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重大事情;中央委员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从支部到中央委员会都要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扬民主,防止个人独裁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他们特别强调,通过召开代表大会来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都采用并坚持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在党的第一个纲领中就规定: -
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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