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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59.40.124.*

上海牺牲民警妻子"清风醉月"博客地址

清风醉月"博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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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s01@yahoodaos01@yahoo

伴读书童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7-26 12:02:00选出

清风醉月博客地址:
http://qingfeng.blog.tuhigh.com

博文引发了网友的热评。

参考资料

http://qingfeng.blog.tuhigh.com

0 0
  • 过客

    过客

    218.87.249.*

    文革给许多无辜家庭造成了无法想象的伤害,是整个人类的悲哀,楼主:相信当今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当今的国家的英明领导人,会给你父亲平反,还你母亲及你全家的清白与公道,会对祖国人民负责的,这-天到来不会太久,坚信吧,却忠又孝的中华儿女,国人敬佩你,支持你!!!

  • 过客

    过客

    220.189.37.*

    真的

  • 过客

    过客

    218.202.105.*

    骗人的,鄙视!

  • 过客

    过客

    59.40.124.*

    不错哦,很热评

  • 过客

    过客

    202.99.16.*

    其他都是广告,这个链接才是真的:http://hexun.com/luckygirl8888/defaul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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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12)

  • 过客

    过客

    58.49.157.*

    清风醉月博客:告所有爱我的和我爱的网友们 清风醉月博客真实地址
    http://www.e-centre.com.cn/viewthread.php?tid=4032&extra=page%3D1
    这里有绝对真实的博客 如果是假的你可以骂我
    鄙视骗子

    参考资料

    e中心在线娱乐论坛

    • 过客

      过客

      58.49.157.*

      说的是那里有 好不好
      那不是博客 一看就知道了
      那里有博客地址而已 你自己可以看清楚啊

    • 过客

      过客

      219.232.58.*

      妈的,不是,一个截稿

    • 过客

      过客

      58.49.157.*

      我看过了,只有这里的是真的,与新闻图片的截图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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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21.220.113.*

    http://blog.sina.com.cn/u/119825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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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22.71.144.*

    1967年3月10日,我父亲单松林被中国上海“前政府”以“反革命”罪名逮捕,关押于原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南车站路×××号政治犯专属关押地)。
    我父亲单松林从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关押起到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一直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中国上海“前政府”对我们家属的秘密封锁、隔绝状态中。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毫无司法程序,一切都是暗箱操作。我们家属既不知单松林在狱中的关押受审情况,也不知他所犯所谓的“反革命”案件的具体内容情节。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时左右, 中国上海“前政府”在上海市陕西南路文化广场组织召开全市数万人公判大会,同时向全市各单位电视实况转播。
    公判大会上我父亲单松林遭到了施暴者的非人、野蛮的残酷虐待,施暴者将被害者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写有“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 字样的标牌,在炎热的高温下、对被害者施以残酷的“喷气式”极度弯腰揪斗达数小时之久。随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中国上海“前政府”在全市组织、制造恐怖气氛,施暴者在解放牌卡车上,将被害者单松林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判处死刑”字样的标牌,在全市主要街道向路人游街示众,临处决前再次对被害者实施人格、精神羞辱、肉体摧残,以达到杀鸡儆猴、教育民众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极,……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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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22.71.144.*

    1967年3月10日,我父亲单松林被中国上海“前政府”以“反革命”罪名逮捕,关押于原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南车站路×××号政治犯专属关押地)。
    我父亲单松林从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关押起到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一直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中国上海“前政府”对我们家属的秘密封锁、隔绝状态中。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毫无司法程序,一切都是暗箱操作。我们家属既不知单松林在狱中的关押受审情况,也不知他所犯所谓的“反革命”案件的具体内容情节。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时左右, 中国上海“前政府”在上海市陕西南路文化广场组织召开全市数万人公判大会,同时向全市各单位电视实况转播。
    公判大会上我父亲单松林遭到了施暴者的非人、野蛮的残酷虐待,施暴者将被害者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写有“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 字样的标牌,在炎热的高温下、对被害者施以残酷的“喷气式”极度弯腰揪斗达数小时之久。随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中国上海“前政府”在全市组织、制造恐怖气氛,施暴者在解放牌卡车上,将被害者单松林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判处死刑”字样的标牌,在全市主要街道向路人游街示众,临处决前再次对被害者实施人格、精神羞辱、肉体摧残,以达到杀鸡儆猴、教育民众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极,……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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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22.71.144.*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三份

    最 高 指 示
    敌人是不会自行消灭的。无论是中国的反动派,或是美国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势力都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单松林,男,三十九岁,江苏省淮安县人。逮捕前在国营上海第一制药厂做工,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现在押。
    案由:反革命
    反革命犯单松林思想极端反动,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一九六五年因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受到处分后,(注:我父亲单松林连派出所门都未进过,纯诬陷之词)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对我无产阶级专政更加仇恨,蓄谋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单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并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采取各种狡猾隐蔽的手段,张贴和散发在本市虹口、杨浦、黄浦等九个区的街道、里弄、商店、机关及居民家里。与此同时,还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些反革命传单、标语和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伟大领袖毛主席、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更为严重地是,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后,单犯竟明目张胆地把反革命印章盖到张贴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关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画像上,并且还散发攻击、污蔑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标语、传单,疯狂地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单犯在进行反革命活动时,被革命群众当场扭获。
    以上罪行,有广大革命群众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查获的反革命传单、标语、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余件罪证所证实单犯;亦完全供认不讳。
    本院确认:反革命犯单松林,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长期来采取各种手段,大量张贴、散发、投寄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79)沪高刑复字1177号
    马凤英:
    你于一九七九年二月五日为单松林案件的申诉信,本院已收悉。
    经本院复查认为,你丈夫单松林思想反动,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至一九六七年初止,先后刻制了多枚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编写了大量反革命标语、传单,在全市范围内,大肆地进行张贴、散发,攻击污蔑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犯下了反革命罪行,证据确凿,虽然其中有涉及“刘邓万岁”和林彪的内容应予更正外,但单松林罪行严重,不影响该案的反革命性质。为此,本院决定,仍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67)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你应该站稳立场,正确对待,把子女教育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六日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审被告人:单松林,男,一九二九年生,江苏省淮安县人,原系上海第一制药厂工人,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
    单松林因反革命罪,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上诉后,本院于同年八月五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妻马凤英不服判决,曾于一九七九年二月提出申诉,本院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79)沪高刑复字第1177号通知书驳回申诉,并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口头驳回申诉。现马凤英仍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查明:单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和匿名信件,大肆进行张贴、散发和投寄,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应予严惩。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判处单松林死刑并无不当。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驳回上诉,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两次驳回申诉也是正确的,均应予以维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
    特此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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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22.71.144.*

    中国上海“革命委员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政治犯的死刑判决
    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文革”运动开始后,造反派头头王洪文等人在上海制造了矛头直接指向上海市委的中断铁路运输的“安亭事件”、“解放日报事件”、“康平路事件”。
    1966年1月份上海的夺权,被张、姚等人称为“一月革命”。
    1967年1月初,张春桥、姚文元以“中央文革小组调查员”的身份到上海策划夺权,借全市各造反组织的名义,召开了“打倒市委大会”,批斗了陈丕显、曹荻秋等市委、市府领导人。张、姚等经过策划,成立了所谓“上海人民公社”,后改称为“革命委员会”,权力落到张、姚等人手里。从此,在全国各地刮起了夺权之风,史无前例的“文革”大动乱的局面从此更加严重。。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的父亲单松林于1967年3月10日被以张春桥、姚文元为领导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控制下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逮捕关押、直至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
    被害者系我的父亲单松林、生前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867弄31号。
    原上海市第一制药厂工人(电工)、 厂址:上海市虹口区商邱路387号。
    1967年3月10日,我父亲单松林被中国上海“前政府”以“反革命”罪名逮捕,关押于原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南车站路×××号政治犯专属关押地)。
    我父亲单松林从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关押起到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一直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中国上海“前政府”对我们家属的秘密封锁、隔绝状态中。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毫无司法程序,一切都是暗箱操作。我们家属既不知单松林在狱中的关押受审情况,也不知他所犯所谓的“反革命”案件的具体内容情节。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时左右, 中国上海“前政府”在上海市陕西南路文化广场组织召开全市数万人公判大会,同时向全市各单位电视实况转播。
    公判大会上我父亲单松林遭到了施暴者的非人、野蛮的残酷虐待,施暴者将被害者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写有“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 字样的标牌,在炎热的高温下、对被害者施以残酷的“喷气式”极度弯腰揪斗达数小时之久。随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
    本院确认:反革命犯单松林,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长期来采取各种手段,大量张贴、散发、投寄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宣判后,中国上海“前政府”在全市组织、制造恐怖气氛,施暴者在解放牌卡车上,将被害者单松林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判处死刑”字样的标牌,在全市主要街道向路人游街示众,临处决前再次对被害者实施人格、精神羞辱、肉体摧残,以达到杀鸡儆猴、教育民众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极,……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召开公判大会这一天,我母亲在单位上班,被所在单位造反派组织派人严密的控制着,有关我父亲被公判的消息也被严密的封锁着,对召开公判大会一事我们家属都被蒙在鼓里,而我们所在里弄的邻居却被有效的组织观看公判大会电视实况转播。
    我们家属准确得知单松林被判处死刑的消息,是当天晚上7点多公安人员前来送达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的时候。
    在公安人员来我家之前,整个里弄已经人满为患,我们家门口前挤满了围观的人群,那时我们家属已经预感到不祥之兆的降临,当时我正在家里澡盆内洗澡,看见楼上阿姨(郑荷清),我便问了阿姨说:“外面这么多人为啥?是不是我父亲被判刑了?”阿姨回答我说:“你爸爸被枪毙了,犯了“反革命” 罪。”听了阿姨的回答,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人一下子瘫软在澡盆内,呆坐水中浸泡一个多小时未起。
    当天晚上7点多,公安人员前来我家告知我们家属:“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因反革命罪已被我人民政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已被处决,你们家属必须和他划清界限”………说了一大通“文革”语后,公安人员将死刑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交给我母亲,母亲双手颤抖的接过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面对公安人员双目紧闭,仰天长叹,止不住的潸然泪下。
    当时我奶奶(张秀英)闻之儿子被枪毙后已昏死在床上,两个未出嫁的姑姑全畏缩在奶奶的床前。那天晚上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都被吓得瑟瑟发抖,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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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22.71.144.*

    家庭处于地坼天崩之中。
    随后公安人员竟将死刑判决布告书贴在我家门口的墙上,对我们活着的家属实施人格羞辱、精神暴政,甚至在全市主要街道上予以张贴公示以诏天下。有关我父亲案件的报道在当年解放日报、文汇报上都有记载。
    在那癫狂的年代,一些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在这一天晚上对我们做出的疯狂举动,视我们家属为另类,视我们家属为豺狼虎豹。整条里弄被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所塞满。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振臂高呼:“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枪毙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打倒反革命家属马凤英”“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狗崽子”等等。我家的大门被砸坏,窗玻璃全被砸碎。显现出“凡是整中国人最厉害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出卖中国人的,也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陷害中国人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 中国人窝内斗的丑陋特征。《丑陋的中国人摘要》想起当年这些丑陋的血腥暴行至今都胆颤心惊。
    我父亲被害时年仅38岁。父亲死后留下无经济收入的老母(张秀英),我母亲(马凤英)及4个未成年的孩子。
    单松林之母:(张秀英:时年58岁、1993年去世),单松林之妻:(马凤英:时年37岁、1999年7月22日去世),单松林之子:(单庙福:时年1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法:时年11岁),(单庙根:时年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荣:时年5岁)。
    因为父亲的缘故,我们的家庭遭到了中国上海“前政府”非人不公正的株连,受到了无数的迫害与羞辱,自那以后我母亲及4个未成年孩子便成了所谓的反革命家属, 备受人们的歧视和欺凌,我们生在新社会,苟且偷生的活在红旗下。
    我母亲被人们戏称为“反革命臭婆娘”,我们被戏称为“反革命狗崽子”或“枪毙鬼”的儿子。任何人可以往我们身上泼屎、撒野、扣帽子,我们挨骂被打是经常之事。我们原来的住房就不宽敞, 中国上海“前政府”甚至将我们东余杭路867弄31号唯一的二间住房(灶披间、亭子间)予以全部没收扫地出门,我们被赶尽杀绝,一家五口只得挤住到奶奶不到7平米的后客堂。
    不知哪来的红卫兵一次次无休止地对我们一贫如洗的家进行抄家折腾,让我母亲跪在“毛泽东的像前”替我父亲再次谢罪还债,甚至连我父亲生前的照片及我们的全家照片都给抄去销毁,彻底抹去我们对父亲的思念之情。有一次红卫兵来我家看见我母亲在流泪,我母亲顿遭红卫兵的怒骂与耳光,在那时,我母亲在人前是不能为父亲流泪的,更不用说烧纸祭奠。
    我们经常在半夜里被母亲凄凉的偷哭声而哭醒,我母亲几次想寻短见,都被我们跪着哭喊着、哀求着给软下心肠而放弃轻生念头,母亲实在是舍不得我们年幼的孩子而独自离去。
    同是人类为何杀了一个还不够,还要对我们活着的家属赶尽杀绝???
    1967年8月29日,我和我母亲前往上海市龙华殡仪馆去收尸时,我们根本见不到被害者的遗体。我母亲当时要求面见被害者的遗体时,被龙华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怒斥为同情反革命分子、立场不稳而遭训责,中国上海“前政府”当年究竟如何处理我父亲遗体的,至今还是个迷………???
    我母亲在工作单位里(原上海市唐山路房管所、现改为北外滩物业管理所)倍遭人们的歧视和羞辱,一次次的遭批斗,每天要向工作单位汇报思想,甚至让我母亲对中国上海“前政府”的处理结果作出违心表态,要和反革命丈夫从思想上、感情上划清界限,彻底的抹去反革命丈夫在母亲思维中的印记。
    母亲在工作单位里干的是别人不愿干的重活(拉人力车),为了改变人们的观念,改善自己的处境,我母亲在工作单位里还得主动干活,以求得人们的宽容与善待。我母亲1977年在脚手架登高作业时,(并不是我母亲工作范围)因脚手架绑绳松脱从三楼摔下,造成股骨、髌骨、腰椎骨等五处骨折,留下终身残疾。
    我母亲一人每月靠25元工资一直艰难地把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抚养长大,每天起早摸黑,既当爹又当娘。在单位里我母亲夏顶烈日,冬侯严寒,拉着人力车,风里来、雨里去,饱尝人间疾苦,母亲来到这个世界是前世欠了谁而注定来还债的???
    我母亲一身清白、正直,为何要遭此等羞辱打击???
    问苍天公理何在???是谁造就了这一人间悲剧???相信历史最终会给出答案!!!
    母亲为了抚慰、悼念丈夫,为了我们4个孩子一直守寡,终身未改嫁。直至1999年7月22日我母亲在上海市胸科医院心内科病房因心脏病(当年受惊吓所致),怀着悲愤、委曲、痛苦、无奈的心情,含泪离开了这个黑暗的世界,彻底地解脱人世的悲凉而自我超度。
    母亲在世曾言:“若有来世绝不投胎………。”
    1979年至1986年我母亲在世时,曾向中国政府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无数次提出书面申诉,均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79)沪高刑复字1177号

    • 过客

      过客

      121.56.139.*

      为什么台湾这么难解决,就是因为那里的老百姓太怕共产党了。

    • 过客

      过客

      121.56.139.*

      在伟大的毛泽东时代这种事情太多了,应当申请国家赔偿!

    • hhq.1971hhq.1971

      勤学秀才

      无语

    • 过客

      过客

      60.213.87.*

      真的?人间惨剧!可不要被别有用心的外媒看到!事关国体大局!

    • 过客

      过客

      60.213.87.*

      谁呀

    还可输入300个字

  • 过客

    过客

    58.214.175.*

    清风醉月博客-上海闸北袭警案民警李珂妻子博客地址/照片/简介/告所有爱我的和我爱的网友们全文(图片)

    http://027bbs.net/dispbbs.php?boardid=55&id=103695&star=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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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202.99.16.*

    http://luckygirl8888.blog.hexun.com/上面都是骗人的,真正的地址是这个,以我的人格保证,有截图为证

    参考资料

    http://luckygirl8888.blog.hexun.com

    • 过客

      过客

      218.104.1.*

      骗人的不得好死!!!全家死光光!!!

    还可输入300个字

  • 过客

    过客

    58.38.204.*

    上海牺牲民警李珂在遭到歹徒突然袭击身负重伤情况下,空手与歹徒进行搏斗。但被没有人性歹徒又连刺数刀。脸上和手上,身上全是搏斗中受的刀伤。血如开了闸的喷射,但他仍不甘心呀。牙齿紧紧的咬着坚持着和歹徒拖延了时间。才没让十一楼以上的同事付出更多的生命,我想这样的行为也是英雄行为,应该追认他为烈士。

    • 过客

      过客

      222.220.41.*

      你这鸟人不会就是上海的警察吧?烈士?你这鸟人也说得出口啊?

    还可输入300个字

  • hhq.1971hhq.1971

    勤学秀才

    清风醉月(上海民警被杀案中的一位逝者的妻子)发表了一篇她认为是悼念亡夫的文章。以回应网友们的一些置疑。我看了,真的没什么感动。
    我不以为是我良知已丧失才造成了我的冷酷无情。
    从博客中看的出清风醉月是一个爱自己的丈夫也热爱生活的女子,她说:清风明月,把酒临风.与月同醉,此生无憾.这样的超凡脱俗让我相信了她的亡夫曾和她一道为这样的日子能早日到来奋斗过。
    我的不忍和怀疑是由此的前后不一而生的。
    不忍的是要拿可怜的未亡人说事。我知道,这个时候以此为例去争论整个事件的是非曲折是不道德的;
    怀疑的是,有如此素养的女子怎会写这样的悼念文章。我原以为,她的悼念是应该充满了生对死的怀念和死对生的无奈的。
    我们要看到回应是一个弱女子在如此落魄的时候还在为丈夫的单位去表白一个本就很苍白的无辜!(见该博客:http://qingfeng.blog.tuhigh.com/)
    于是我想对她的这篇悼念文章讲一讲我的看法。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让一个社会矛盾牺牲者的血白流。更没道理去容许上海的警察用一个可怜女子赢弱的身躯来抵挡人民的置疑!正因如此,我认为把想讲的讲出来,不是冲动,而是一种责任!不是对逝者的不敬,而是一种告慰!

    万事是先有因才会有果的。
    从黑煤窑到做人的基本权利;从华南虎照片到政府的诚信;从股市的衰退的民众财富的流失;从许霆案到法律的苍白;从陈良宇到普遍的腐败;从人民币的汇率到外交的无奈;从藏,疆的动乱到民族的团结;从极端事件的多发到自欺欺人的表白......博大的中国似乎已不能再承受这么多的不能承受之重了!

    我们不是政治家,我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政治。我们只知道贫富的分化不能越来越明显;我们只知道贪官不能越来越多;我们只知道社会矛盾不能越来越激化;我们还知道房价越来越高和股票的越来越不值钱;我们还知道善良的人民不断的为汶川付出的时候救灾钱物却奇怪流失;我们还知道只要有钱有势成绩不好也可以上清华北大;我们还知道学习再好也不一定就能上学。...奇事多多,见怪不怪了。(要怪只怪凌蒙初死的早。要是现在不死,写个七拍,八拍的惊奇是不成什么问题的。)
    又似乎我们的人民必须承受这些"能"承受之“轻”。
    矛盾的荒唐注定要引发潮起涌落的,不信走着瞧!就如成千上万民众的呐喊的背后是潮流的声音一样。你们----不胆怯是不行的!你们----执政而不为民的一群东西!!!你们才是很多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的因!自己看看吧,没你们一惯的作威作福又怎么会有那么人跳出来替扬姓歹徒来辩护!不要在自欺欺人了,上海的警察们,你们自己应该知道现在还有几个人在你们神圣的警察称呼前加上人民二字!姓扬的死不足惜,他本就该死!古往今来,杀人者就应该偿命。这是理。可是留给清风醉月的痛苦难道是他一条命可以偿还的了的?你们的可恨不在于没能保护他爱人的生命,而在于你们心安理得的麻木无情!更在于到了此时还想利用一个可怜的寡妇来回答人民的质问!!!如此小伎俩也敢拿出来混淆视听!(i服了you!)试想,谁会只为一辆自行车去杀6个人!再请回答,你们自问无愧又何必自行车事件后上门去看望姓扬的家伙。再请问,又有哪个刚失去爱人的女子会自己去写这样的回应文章。古人讲:身正不怕影子斜。我要讲你们的身子怕是有些不正,影子斜的时候连心都歪了!让一个弱女子写这文章堵老百姓的口。亏你们能想的出来!黔驴之所以计穷是因为黔驴本身就没本事。相信讲的不是你们。呵呵。
    姑且不论你们的作战能力是不是能够让老百姓放心。就其事件的本身来讲让我们失望是一定的了。民间早有言,称为警匪是一家。这怕不是妄语,山西的煤矿就是典型。谢天谢地,警匪在上海还没成一家,可这不代表你们素质比同类们好多少,是"气候"没山西好啊。算是个堂,表,连襟吧。不管怎么样善良的老百姓还是要表示谢谢的。我们所以要谢是因为至少110还能打的通,被扣驾照时还能受你们一个举到哪算哪的礼!
    如此,我们凭什么还要有良知?!

    • 过客

      过客

      222.71.133.*

      你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现在有点民主过度了,所以造成这样的结果呀

    还可输入300个字

  • 过客

    过客

    64.62.138.*

    马凤英:
    你于一九七九年二月五日为单松林案件的申诉信,本院已收悉。
    经本院复查认为,你丈夫单松林思想反动,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至一九六七年初止,先后刻制了多枚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编写了大量反革命标语、传单,在全市范围内,大肆地进行张贴、散发,攻击污蔑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犯下了反革命罪行,证据确凿,虽然其中有涉及“刘邓万岁”和林彪的内容应予更正外,但单松林罪行严重,不影响该案的反革命性质。为此,本院决定,仍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67)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你应该站稳立场,正确对待,把子女教育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查明:单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和匿名信件,大肆进行张贴、散发和投寄,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应予严惩。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判处单松林死刑并无不当。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驳回上诉,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两次驳回申诉也是正确的,均应予以维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
    特此裁定如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周秀萍
    审判员:俞志毅
    代理审判员:冯伟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洁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开庭。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4大罪状48条罪行。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了如下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中国人民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林彪、四人帮两大反革命集团无一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我的父亲单松林所谓的反革命死刑判决案件却仍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着。
    历史已经证明: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文革”运动,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场浩劫而遭否定。林彪和四人帮也早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这样写道“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按毛泽东对“革命”的阐述和定义,在中国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枉杀、冤杀的各界人士也就不难理解了。我父亲便是其中一例。各种骇人听闻的暴烈故事都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
    按照这一革命定义,中国所有非暴力因言论思想获罪的所谓的“反革命”分子,都是反对暴动、暴烈行为的非暴力的民主思想进步人士。这些非暴力的民主思想进步人士,面对中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他们有独到的思想见解,有对民族命运的担忧。他们在那种人人自危、万物劫难的险恶环境下,面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出现太多的暴动、暴烈的行为,他们作出了人类与生具有的思维反应,表现出了绝大多数人中国人不敢为的勇敢,虽然他们为争取中国的民主进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他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是积极的,是符合人类良知的,他们的精神是永恒的。
    中国政府至今仍大量的维持着历次政治运动中对非暴力民主思想进步人士的死刑判决,意味着什么?而刘少奇、邓小平、陈丕显、曹荻秋等一批“冤、假、错”案也早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得到解决。作出平反昭雪的只是那些利益集团的同志。
    我父亲所谓的反革命案卷至今仍被世人遗忘而尘封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三份判决书的内容充分暴露出“文革”思维阴魂不散。面对如此冤情却坚持过去的判决,只能说明他们是一脉相承。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条。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目前已加入了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17项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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