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2-01 10:00:01选出
新的“三包”规定发布实施后,对督促生产、经销单位履行各自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来一些经营者为了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挖空心思在三包期限上玩花招。现将比较常见的几种公之于众,以便广大消费者识别监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不“投保”就不予“三包”。
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从购买商品特别是家电商品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必须到其维修部或保修点交钱投保,方可享受“三包”,否则自动放弃“三包”权利。这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多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形式公布,以蒙蔽不明真相的消费者。
(2)缩短“三包”期限。
新的“三包”文件明确规定:自行车、彩色电视机、录象机等15种商品的保修期整机不少于1年,主要部件保修期不少于1年、2年、3年不等,然而不少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在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和发票凭证上确笼统地规定为10个月或半年,有地甚至为1个月,使诸多消费者蒙受损失。
(3)维修时不登记,企图拖过保修期。
比如,商品出了质量问题送到商家或者维修部门,那里的人并不进行维修登记,也不积极动手修理,而是把商品放在一边,任消费者反复多次前来催问无动于衷,直到拖过了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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