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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酸秀才

关于2008年元月底解雇事情

我们是2006年8月份进入某公司任职,到2008年元月底公司放假就解雇工人,(从来没有提前通知过)。而且没有半点补偿费用。请问如果申请仲裁,需要哪些赔和补偿。谢谢、、、、、、、、。

补充 - 2008-01-31 15:30:29

而且公司没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2008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人在该公司就职十七个月。请问这两条是怎样解说,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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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士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2-23 14:58:52选出

你将得到至少一个月的经济赔偿费(也就是你一个月的工资)
而且如果从你入职后公司就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这得赔你双倍的工资钱
这期间的社会保险,得让公司补交

你要申请仲裁,得有证据能证明你在那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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