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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222.67.60.*

您好,公司让我去外地上班,要求三天内到岗,我不去就算自离吗?

我就职于一家台资企业,并在这儿做了8年,负责其上海的一个办事处,2008年5月14日公司突然要求我去苏州上班,并讲希望5/19号就到苏州物流中心的岗位。因我家在上海,所以决定不去,公司讲好聚好散,同样是也是要求我5/17号离职。今天收到工资只补了一个月,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按新的劳动法我是否应该得到8个月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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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驹良驹

穷酸秀才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1个月前选出

网友你好:
用人单位这样的操作手法一直存在;用人单位认为其作为用工主体,有权对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进行“职权”式调整;实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关系缔结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内容作出约定(也即: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等);该约定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变更。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约时,就对相应事项的变更条件作出过约定,例如:约定用人单位确因经营生产之重大变化而相应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者对此能够接受。
除特别约定外,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无权单方对如上事项作出变更决定,更无权在劳动者拒绝非法要求后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处罚。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劳动者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正确判断某一行为作出后将导致的法律后果,而常常表现为行为发生后,才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故此,本人提醒:一、除非你自愿离开,否则千万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承诺,不要轻易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往往是为规避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变相的欺骗劳动者离职;一旦劳动者递交了书面离职申请,劳动者将失去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不要轻易不去上班;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有许多劳动者碍于情面,或者听信了用人单位的“奉劝”,而不再去上班。此种做法也是万万要不得的。一旦争议升级,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违纪,而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此时,劳动者再来推翻用人单位的依据就变的棘手。所以,即使是公司管理人员允许你不上班,你也不要轻易相信,依然需要到岗、打卡,以防用人单位的陷阱。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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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2)

  • JesmorovskiJesmorovski

    翰林


    典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上海市 徐佳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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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冬虫草冬虫草

    勤学秀才


    公司的此种行为完全就是变向裁人,非常过分!

    参考资料

    一浪网劳动法规栏目http://www.1616cn.cn/?action-category-catid-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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