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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投票中问题高分求无抵押贷款方法
本人在泉州,目前自己在做网站,没有注册,现需3万资金周转,但没抵押担保,听说找担保公司有些希望,请问这种情况担保公司要收取多少的手续费,或保证金呢?成功贷款的几率是多少?听说担保公司也都涉黑,会被敲诈吗?或其他的风险?具体的一个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当然,如果有别的贷款妙计非常欢迎提供参考下,本人不甚感激,回答好的话再追加高分。希望知道的帮忙回答
备选答案(3) - 2008-10-10 03:02:01交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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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所说的担保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担保公司,只能说是打着担保公司幌子的高利贷公司。
但是如果你任何抵押物都没有的话,那么你所说的贷款方式就是“高利贷”了,拿着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但是小心,这些往往是伴随着圈套的。
参考:http://i.cn.yahoo.com%2e5%54%41o%44d%2e%43n/A/11720.html -
回答2
上海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建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定由房地产信贷部和各支行具体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一、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3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人和承诺参加还款的借款人的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以及直系血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证明文件、工程估评文件或预算;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贷款当月借款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二、最高限度 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市分行每年年初公布,1996年定为10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一套住房的费用总额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十五年;用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对于将到离、退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十六五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长短实行不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基准年利率7.92%计算,贷款期限每增加一年年利率上调0.36%,增加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送贷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求以自己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应由借贷人在申请借款时,会同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填写动用公积金存款申请表。在借款批准后,办理划转住房公积金手续。银行对存入的自筹资金,按人
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各支行办理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 银行审查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借款双方以及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执一份。
借款人购买期房,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售房单位和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售房单位、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房地产税费的有关规定由借款人或贷款银行各自承担。
第五章 贷款拨付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
一、用于购房的贷款,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筹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二、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实行先使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资金的原则。在自筹资金用完后,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借款人在用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工程进度等凭证或书面申述理由,以保证贷款用于修建住房。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均还方式,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按月还本付息数额应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第十八条 需要动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还款的,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但借款人需提供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书面同意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息全部还清者,贷款银行免收手续费,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期内的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参考资料
http://www.greatmy.cn/2008-7/24/9084822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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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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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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