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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6-10 18:17:25选出
中国古代十七大酷刑
01.<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02.<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03.<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04<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05<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06<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07<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08<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09<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11<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12<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13<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14<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15<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16<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
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17<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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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的五刑:墨\刖\劓\宫\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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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左传》曾引用《夏书》说,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即“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按照夏朝法律的规定,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夏朝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罪名。“不用命”或“不恭命”即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神前处死。夏朝还有“不孝”、“失天时”“淫朋阿比”等等罪名。
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除了同夏朝一样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之外,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西周时期还对司法官违法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二、刑罚
(一)“五刑”
中国古代的常用刑或正刑,在其成熟时期都是五种,通称为“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两大阶段。
1.奴隶制五刑的基本内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非,砍手曰刖。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商朝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等酷刑。
2.奴隶制五刑的发展沿革。
据史籍记载、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最早源于与夏同时期的有苗氏部落。夏启率兵攻有苗氏而灭亡,但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常用刑罚体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整个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法制的前期。经过秦汉之际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墨、劓、刖、宫等刑罚种类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体系所取代。
(二)其他刑罚
奴隶制还有许多其他的刑罚手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后世常用的流刑、徒刑和赎刑等都已开始出现,特别是到西周时已广泛使用。
1.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2.嘉石之制。与圜土之制相类似,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期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这种处罚近似于后世的拘役,称之为“嘉石之制”。
3.赎刑。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西周在总结历代运用刑罚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80 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原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区别。损史籍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原谅。这说明当时对过失犯罪已有了很深的认识。在一些古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西周时期凡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四)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对后世儒家、并通过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四、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五刑. 中国古代五种法定刑罚的总称. 有奴隶制五刑, 即墨`劓`刖`宫`大辟. 有封建制五刑, 即笞`杖`徒`流`死.
<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中国法制史》、《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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