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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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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结婚与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婚姻关系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文化、道德、民族传统、习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婚姻家庭的构成以夫妻为核心。夫妻以男女双方相爱为结果。相爱是以男女双方的理想、志趣、性格的吻合为基础。这种情感都凝集在男女双方内心的默契与感受。一对夫妻相处的好与坏,只有他们自己说得清楚。外人说好并非好,外人说不好,他们相处得很好。为此,法律主张夫妻关系的成立、存续和离异,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换婚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法律把这个权利(力)交给了当事人自己。这就是婚姻自由,所谓“捆绑不成夫妻”。具体地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婚姻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果仅有单方意愿是不能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也不许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但离婚自由不等于离婚随意,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要以感情破裂为要件。
另外,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新旧体制、新旧观念相互交替,新旧文化的冲突,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受到社会生活的影响。据《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答疑与案例点评》一书说,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自我主体意识的高涨,择偶的方式更趋于自由化,离婚率高。要正确地看待这些复杂的社会现象。离婚率高不能简单地说是好还是坏,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从我国婚姻法发展史上看,包办、买卖婚姻,无感情的死亡婚姻毕竟存在。无基础无感情的婚姻,一些人敢于分手,这无可非议,是应肯定的,这是对旧传统束缚的一种突破。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也就是说,正常的离婚是一种符合道德的行为。但不能否认,在社会的大变革中,有的人由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发生了变化而思想道德滑坡,进而违法乱纪。如喜新厌旧,玩弄异性,奢侈淫欲等,则是不正常的,不能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婚姻自由。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受限制的,不能以剥夺或牺牲他人的自由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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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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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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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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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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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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