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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读书童

有人能从法理上分析一下《交通法》中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分条款是否符合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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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可容可

伴读书童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6-13 01:50:35选出

关于新交通法底76条,有很多看法。我择抄天涯法律论坛部分网友的一些观点给你:
。。。。交通法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违规,仍然要承担责任,而对方的完全违规行为加上自己采取的措施,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来好端端的,但这么以来,就有些矫枉过正了。
  立法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人们往往忽视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说明,立法的目的在于: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统观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所有124条中,如第76条直接给广泛的当事人赋予如此相关切身的权利与义务,如此密切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的条款并不多。而就这样重要的条款,确很难体现上述的立法目的。
  立法者可能会说,通过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让机动车驾驶人最大限度地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不错,机动车驾驶人可能会因为承担责任而谨慎驾驶,但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会不会因为有76条的撑腰而更加放任自己?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会不会这样想:开车的害怕承担责任会注意的,所以我们大胆横穿马路或跨越护栏吧!这样一来,能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吗?要减少事故,只能靠走路的和开车的都注意,都严格遵守自己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能靠一方来维持。
  立法者说了,这一条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不错,生命需要关爱,但是从伦理学的角度,人自身对自身的关爱应该是最强烈的,而交通法76条却没有强调行人对自身的关爱而把关爱、把个人的生命健康交给了外人,这多少让人有点不放心。可能会有人会说,谁会拿自己生命开玩笑呢?但是事实的确如此,本人就经常见到有许多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而跨越护栏,一次一个年轻女人跨越时裙子挂住居然摔了下来,还有一次亲眼看见一对老人互相搀扶也竟然颤巍巍地翻越护栏,而大概70米的地方就有天桥。如果出了事,请问谁为他们的行为买单?为了别人的错误行为,能让一个守法的公民几乎荡尽家产吗?(据说撞死一个人,可以索赔到80万)。我不敢说76条是在鼓励违法,但是可以说76条是在打击守法。
  立法者说了,这一条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和关爱。首先,开车的就是强者吗?即使如此,那么开奥托的和开奥迪的相比呢?他们要是撞了,吃亏的肯定是奥托,是否要专门有一条来保护奥托的利益呢?还有轿车和重型卡车相比呢?这个时候怎么不来保护弱者利益呢?因此这一条舍弃了公平的价值观而片面追求弱者的利益是表明上的。
  世界上不应该有无缘无故的惩罚,而否则就是不公平。如果开车的人应为走路的违反了规则而承担责任,同样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辆为了躲避违规的行人而造成了更大的伤亡或损失。还有人骑车撞了别人的车还反过来索赔的。另外碰磁的、敲诈的因此会不会更加理直气壮。这也许都是76条惹的祸。可以说,有了76条,行人违规现象就不会减轻,交通安全也难以谈起。开车的会想:自己小心但是行人不小心也白搭,该怎么开就怎么开;走路的会想:反正你不敢撞我,我是行人我怕谁。。。。。

。。。。问题分析:原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向行人倾斜的政策对弱势的行人加强了保护.但是,在条文中,倾斜的工具是“责任“,这是一个重大失误.因为责任是具体存在的,事故一旦发生,责任的区分是明确的(理论上),不能把具体存在的事实用别的方法加以抹杀.
  第二,处理办法过于单一,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产生于事故双方内部,因此,对责任的曲解直接造成了经济责任的不公平。原法规只考虑在法规存在前的情况,忽略了新法规的引入对实际情况产生的作用。 简而言之就是“碰瓷“现象的合法化.。。。。
参考文章:
1、谈谈交通法
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297326&Key=400636368&idArticle=4166&strItem=law
2、想讨论一下新交法76条的问题
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297326&Key=400636368&idArticle=3504&strIte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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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3)

  • 小点小点

    伴读书童

    新《交通法》的规定是正确的。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他们所承担的义务也应当大于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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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试牛刀小试牛刀

    伴读书童

    他妈的起草这部法律的人是蠢猪!举手表决通过的人大代表也都是饭桶!
    什么以人为本啊,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啊,欧美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吗?难道他们就不是以人为本?我不是说一切都要向人家看齐,关键是我们不能纠妄过正啊!真的要成为国际法的笑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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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球宝贝星球宝贝

    伴读书童

    我的想法是: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相对行人是强者,行人是弱者,《交通法》上关于双方的责任划分条款是出于保护行人弱者,保护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举证困难而考虑的,这完全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妇女儿童、少数人、少数民族、弱者等社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和保障团体或阶层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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