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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潜台词是舆论只有说的作用,而不能参与国家决策。也就是说一个兼听则明的社会,其权利机构未必是民主法制的,只是在听取民意方面做得不错;其执法过程则仍可能是人治的。
比如像补充里说的:我提建议,上面兼听则明的话就会接受,或者回个有说服力的、不接受的理由。这就可能把“我”自觉的排除在国家政策的形成过程之外。
个人觉得如果这么“兼听”可能比较好:拿我们的人大来说,组织一个接受社会提案的小组,于是社会舆论便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影响国家政策。
当然最好的是加强执法、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于是舆论影响民意,再通过人大等来影响权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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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不相干的领域,不能用来相互进行说明.
前者是针对的统治集团,针对的是统治集团在做决定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这在诉讼当中是尤其重要的.而后者只是一个小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的必然反应,它对小资产阶级来讲,即不是必须的,也不是必要的.它只是小资产阶级的阶级幻想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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